第四十七条员工的薪酬按支行、分理处考核,总行统一列支发放。总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财务会计部负责绩效工资的考核及发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绩效工资的监督,确保员工薪酬考核发放公正、公平。
第四十八条对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基数的,应依法照章纳税,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员工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在规定时间内的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天数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行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员工跨系统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统筹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员工个人账户的退休养老基金转移给调入单位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合同制员工,应补缴至十五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不愿补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后并报省联社审核和省社保局审批,将个人账户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四条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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