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金融办等单位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5.1.1 响应程序
(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臵工作。
(2)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臵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 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臵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臵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臵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 在处臵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