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
(作废)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2]481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函”(京建经[2002]8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每项5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万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每项2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8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二、其它服务收费
大会议室每次400元、中会议室每次200元、小会议室每次15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市场交易服务费转成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劳务发包承包提供交易服务时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3‰,其中,发包方交纳30%,承包方交纳70%。
该中心持本函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税务发票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2001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