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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工程质量考点汇总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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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工程质量考点汇总,多做练习,能更快地熟悉考试题型,强化重点题型,提高解题熟练度。

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工程质量考点汇总

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C)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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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条文中,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的有(BCDE)。

A.直接涉及国家主权的条文

B.直接涉及人体健康的条文

C.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文

D.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文

E.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条文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发生《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2.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施工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尽相同。工程建设的各参与主体仅就自己的工作内容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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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定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最低比例,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范围,见证取样的程序,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身份、岗位要求和职责。

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5.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隐蔽工程检查的程序、承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都应当负责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关键技术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按所涉行为并视后果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负责返工、修理,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曝光。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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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依法发包。必须向建设工程参与单位提供有关工程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保证自己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守有关勘察、设计资质的法律规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优路教育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通常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应当遵守有关工程监理资质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承担依法应当回避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情节轻重和后果,包括: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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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主体包括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ABCE)。

A.图样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B.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C.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D.分部、分项工程全体施工人员名单

E.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予以核实、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消防法》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包括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等,主要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执行。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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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上三种竣工结算的编制人和审查人;审查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期限,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或支付结算款的处理规则;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分不同情况按责任划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包括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的期限,应当提交的备案文件的种类;备案机关签收备案文件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存档处所等。

建设单位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分情节和后果,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C)d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45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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