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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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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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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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六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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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
四、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
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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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
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2.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不大于256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3.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如果仅有负一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1米以上,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地下配电室的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4.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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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
(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
(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
(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
(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
(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
(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第十三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商住宅,可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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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2)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630千伏安。。
第十四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
(1)变压器配置容量≤8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第十五条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
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主干线应选用3×400mm2,支线应选用3×240、3×12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70mm2铜芯电缆。
第十六条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
1.单根电缆供电容量计算方法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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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
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
(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2)由以上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再根据电流值选择电缆截面。
3.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
(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4.配电室低压出线,如400A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按630A或10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办法同上。
5.电缆分接箱分接表箱的单根电缆,应控制其供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单回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7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00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9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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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75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50mm2。
五、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
第十七条供电接入电压
1.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
2.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在20kV专供区域采用20kV供电;在其它区域采用10kV供电(当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采用20kV供电)。
3.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八条供电接入线路
1.1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中压开关站、户外环网单元);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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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16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六、居住区内部中压供电方式
第十九条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
一、二、三级负荷。
1.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2.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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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条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或电缆+箱变方式,单电源供电。
第二十一条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七种类型:A、B、C、D、E、F、G类。
第二十二条A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2.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参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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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B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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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C 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参见图三。
电源A
电源B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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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D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2.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电源A电源B
图四
第二十六条E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2.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
电源A
图五
第二十七条F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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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
电源
第二十八条G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不带电梯的保障性居住类建筑。
2.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七。
电源
图七
七、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第二十九条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150m。
第三十条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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