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业论文
论社区矫正的刹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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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内容提要: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全面论述了社区矫正的优势与弊端,揭示了利与弊形成的原因,探讨了利与弊的哲理、法理,客观评析了利与弊的辩证关系,在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利大于弊的前提下,提出了要正确对待“利”与克服“弊”的态度、观点及立场。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利弊刑罚执行重新回归社会
试点,加快我国社区建设及刑事司法基层机构的建构。目前,北京、上海等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较为成功。因此,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应该深入进行下去,通过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之路。
社区矫正的利与弊,是我们在充分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花大气力研究与探讨的问题。然而,从现有的宣传口径与研讨文献的考察来看,对社区矫正的优点、好处与利益肯定的多,对社区矫正的缺点、坏处与弊端否定的少。刑罚与刑罚制度历来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运用得不好则破坏法益、伤害公众,甚或危害社稷。因此,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社区矫正,不仅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利,而且还要深入探寻到社区矫正的弊,通过利与弊的权衡,设置扬利抑弊的对策,为国家社区矫正的正确决策作出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利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伊始,北京、上海两地针对缓刑、管制、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和刑满但须继续在社会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疏于管理、失控甚或再次违法犯罪的现象,自觉地探索了以专门机关为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和组织罪犯所在地社区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的途径。其做法不仅赢得了社会舆论的赞许,也获得了政府的肯定。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8个省(区、市)。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无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
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试行社区矫正是否符合国情,社区矫正是否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如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如何认识社区矫正的利弊,克其之短,扬其之利,则是摆在中国学者与实践部门同仁面前的头等重大问题。
关于社区矫正是否符合国情,以现有国内文献来看,很少深入论及,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不需要考虑的问题。其实,社区矫正广泛使用在欧美各国开展是有客观条件的:一是城市化、工业化程度较高;二是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保障机制完备;三是社区建设已经成熟,社区功能完善;四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社会结构模式业已存在;五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庞大。与此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即便是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能顺利开展,但并不能说明可以在全国所有的地区展开。尤其是连社区都没有的西部边陲地区。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绝大多数省(区、市)可以开展试点工作,并期待着通过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的利,即社区矫正的长处、优势、利益、正向价值和意义。关于社区矫正的利,从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权威性论述来看。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是从非监禁刑的角度论证社区矫正的优势,认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合不同程度的犯罪适用;将犯罪人安置在社会中进行改造,没有隔断其与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降低行刑成本;能够降低犯罪率,对社会和对被害人产生一些直接的利益;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将监狱行刑重点集中于那些高危犯罪人和严重犯罪人。①
二是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上着眼,认为
作者简介:王顺安(1963一),男,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①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l一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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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是从社区矫正本身的优点出发。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直接优点和间接优点。直接优点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大量节省行刑资源。间接优点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有利于维护被害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①
四是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展开,认为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②
上述社区矫正的利充分展示了社区矫正的各种优势、好处,但没有深入论证与表述社区矫正的利所产生的深层次的理由。笔者认为。要想更加充分地说明社区矫正的利,必须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禁)矫正进行比较。
监狱(禁)矫正,也就是剥夺自由刑的执行,相对生命刑(死刑)和身体刑(肉刑)及执行而言,要人道与文明了许多。但经近200年的剥夺自由刑及监狱(禁)矫正的历史显示,剥夺自由刑的监狱(禁)矫正是不成功的,其原因是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的背离。短期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的背离。是指近代监禁刑的设置及执行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惩罚与报应,而是为了矫
正与改造犯罪人,令其顺利回归社会,达到教育刑的目的或目标,然而与世隔绝的监狱环境,无论怎样改革与完善.均不能与急骤变化的正常社会相比拟,反而易生成“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的矛盾”。③因此狱内的改造无法让受刑人期满后J顷利地回归社会,因此重新犯罪率较高,矫正效果差。
短期自由刑的弊病是举世公认的,具体包括:(1)徒刑期间过短,无法教育或改善受刑人,反易使受刑入感染监狱恶习;(2)容易使监狱人满为患,增加国库负担;(3)因受刑人入狱,造成失学失业,家庭生活亦同受影响,甚至衍生各种家庭及社会问题;(4)因有入狱之污名,其出狱后在社会生存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易于陷入失业状态而沦为再犯;(5)执行此种刑之机构,往往设备不良,缺乏有训练的职员,因此极易受恶性之感染而成为再犯;(6)对防止犯罪无力。④因此,短期自由刑常遭到“威慑无功、教化无效、学好不足、学坏刚好”的批评,甚或主张废除短期自由刑的呼声不绝于耳。⑤
长期自由刑的弊病也日益明显和突出。作为剥夺自由禁锢于监狱机构的刑罚,它无疑具有自由刑的共同缺点:(1)感染性;(2)封闭性;(3)盲从性,即严格监管令罪犯服从,使罪犯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成为监狱人;(4)过剩性,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已消除,但刑期还未到;(5)不足性,即刑期已届满,但罪犯人身危险性还未消除。⑥
由此可见,监狱(禁)矫正不是最佳的矫正模式,而社区矫正正好弥补了监狱(禁)矫正的不足,成为20世纪末和21世纪矫正罪犯的基本模式。从总体上看,社区矫正较监狱(禁)矫正具有更大的优势:(1)社区矫正更能体现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相统一,更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2)社区矫正是短期自由刑的有效替代性措施;(3)社区矫正是长期自由刑的合理补救性措施;(4)社区矫正更趋于人道;(5)社区矫正更加经济;(6)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三、社区矫正的弊
社区矫正的弊,即社区矫正的短处、劣势、弊端、负向价值和不良效果。社区矫正的弊病是客观存在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
①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73—79页。
②2005年1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③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以下。④张甘妹:《刑事政策》,(台)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版,第274—276页。⑤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台)三民书局印行,2005年版,第275_276页。⑥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95—6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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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引伸出对社区矫正对死刑而言,剥夺自由刑具有一定的可分性;(4)个别性,弊端的思考。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缺陷是不能剥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确定适当的刑种与刑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客观上为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度,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5)隔离性,即通过监狱对犯行为提供了可能;使用非监禁刑会使刑罚的威慑力大大罪人实行隔离,从而剥夺其再犯可能性。④
减弱,一般预防功能丧失;非监禁刑措施过于简单、针对关于监狱(禁)矫正的刑事政策意义,台湾学者归纳性不强,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少;非监禁刑并不能必然地降为5点:(1)限制自由,即通过监禁剥夺犯罪人的身体自低犯罪率,不会必然地促进罪犯的改造,也不一定必然地节由,使其产生痛苦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间生活;(2)隔离社省资源;社区矫正存在专业队伍人员不足、机构和设施不健会,即拘禁犯罪人在一定场所,使其与社会隔离,以达到全、经费短缺、志愿人员缺乏和不愿意配合工作等问题。①
消极的一时排害的作用;(3)改悔向上,即监狱重在对犯2.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限性和可能出现的弊端上罪人教育矫正,以促使其改悔向上,重新做人;(4)再社会论述,认为社区矫正的局限性表现在:被矫正对象的范化,藉由技艺授以一技之长,可以自谋生计,不致再铤而围受到较大限制;矫正工作的随意性可能降低改造的实走险,重新适应社会;(5)增加生产,即监狱组织犯罪人劳际效果;可能给社区带来一定危险而受到社区的抵制;削动,除依法获得作业劳作金外,又可使其变成生产者,以弱惩罚性可能降低一般预防的威慑效果:惩罚性的削弱增加生产。⑤笔者认为,监狱(禁)矫正较社区矫正而言,导致道德谴责弱化可能无助于实现“多元遏制”的目的;其突出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充分体现了刑罚惩罚罪犯对那些主要因社会因素而犯罪的犯罪人不起作用;对那的天然属性,彰显了刑罚的报应目的,体现了刑法的正义些缺乏远见和道德感受力的人不起作用;对那些具有强价值追求;(2)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烈犯罪亚文化影响的人难以收到矫正效果。我国社区矫(3)监狱隔离环境,有利于割断犯罪原因的影响。这种隔正可能出现的弊端是: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离有利于罪犯免受不良罪因因素的影响;(4)能够系统过度干预: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社区矫地、有计划地、规范性地对罪犯施以各种教育矫正措施、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的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方案与项目。
性;社区矫正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现象。⑦
相对于监狱(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也存在着天然3.从社区矫正的缺点和不足出发归纳总结出来的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在:
社区矫正之弊,认为社区矫正扩大了控制网络,导致了1.刑罚的惩罚属性表现不够充分,缺乏公正性。由国家对社会的“网络扩张”;社区矫正在使用中会产生歧视于社区矫正行刑的惩罚性不够、不明,同时对社区矫正的现象;社区矫正会以审前拘留、对违规者收监等形式增加罪犯采取的是教育、矫正、帮助和服务等项目。因此,易使监禁率;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③
习惯于“监狱服刑才是惩罚.社区服刑没有惩罚”的中国上述社区矫正的弊,同样未能深入地解释这些弊端存老百姓造成错觉。如果认为社区矫正没有惩罚性或惩罚在的深层次的原因。欲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弊。也应当与性不强或根本就没有,刑罚的公正就无法体现。如果没有监狱(禁)矫正相比较,从监狱(禁)矫正的优点中发现社区公正的刑罚.刑罚也就缺乏正义的价值和合理性存在的矫正的不足,在目前对犯罪作出科学反应的对策体系中。依托。
相辅相成,发挥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系统整体性效果。
2.未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缺乏安全性。这也是为什关于剥夺自由刑的优点,大陆学者归纳为5点:(1)么在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1980年之后遭到社区抵制矫正性,即在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期限内,通过各种积极的原因之~。
有效的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改恶从善;(2)伸3.在社区开展监管、改造和帮助活动,缺乏威慑性。缩性,即剥夺自由刑可以针对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宽容的、人性的社区矫正由于淡化了惩罚,并且让犯罪人观危险性,适用无期、长期和短期自由;(3)可分性,即相
在社区里“自由自在”地生活.政府与矫正机构还要对其就
①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14页。②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1页;第393—398页。③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2页。(D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9l一695页。⑤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台)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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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活、学习予以特殊的指导、帮助与服务,无疑会令一2.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根据“两院两高”部分社区矫正人员错误地理解了社区矫正的做法与目的,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感到刑罚不可畏,犯罪得大于失,故而还敢再犯罪。对于潜适用范围仅限于被判决和裁定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在的犯罪人而言,有可能还会受此“诱惑”而迅速地外化其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已决犯。然而在北京等试点地区还犯罪心理,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样,社区矫正的做法还出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阶段可能对守法者尤其是被害人的守法意识产生“冲击”.并有作出“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的未决犯。①甚至在上海可能误认为犯罪有益,而加入到犯罪者的行列。
等地还出现了对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4.未对社区不良环境进行治理,缺乏治本性。犯罪监视居住的方式纳入到社区矫正系统的试点尝试。⑦
不仅是个人问题。更主要是社会问题,治理犯罪只考虑到3.社区矫正若干管教项目的侵权性。由于社区矫正犯罪人的病因,而没充分认识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仅对试点缺乏法律依据,又对5种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研究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而未对社区不良环境进行“矫正”,得不够深入,社区矫正的违法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在:罪犯的改造是相对的,也不可能起到彻底治本的作用。相(1)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限制行动范围,并强制其参加公反。罪犯在社区里还会可能与不良团伙、犯罪黑帮勾结在益劳动,显然于法无据;③(2)对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未一起,不但不会变好,还可能会变得更坏,这就是社区里成年矫正对象强制性判决或要求在指定的社区进行一定的“深度污染”。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可能出现不良社时间的无偿劳动,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劳动自由选择权和区矫正人员对社区青少年和其他公众的“逆向污染”。这获得劳动报酬权;④(3)强迫罪犯“汇报”思想,严重地侵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效果较差的根本犯公民思想隐私权和意思自治权;⑤(4)缓刑、假释的社性原因所在。
区矫正的性质,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严重地混淆了刑以上四点是社区矫正最为主要的弊端.带有共性和罚与刑罚执行制度、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性质。⑥
一般性。除此之外,各国的社区矫正因其开展的时间长4.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疏忽性。犯罪被害人是直短,制度的成熟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各接遭受犯罪入侵害的利益受损者,本应得到刑法的保护异,还会带有个性的弊端,这些个性的弊端也可能在若干和政府的关爱与抚慰。若在社区矫正中忽视了犯罪被害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实践中重复再现。如美国社区矫正人的利益,容易造成犯罪被害人的再次“心灵”伤害,甚或存在的法网扩大,对公民私有权力尤其是隐私产生侵犯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冲突。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或影响等。这样的问题在欧洲各国的社区矫正中同样也重要目的就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的恢复,包括社区服存在。正如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随意性与腐败“寻务、财产赔偿、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租”现象,同样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所表现。
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从而体现公正与和谐。然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除上述的社区矫正而,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对犯罪被害人的权益的弊病同样存在或可能存在以外,还因我国社区矫正尚维护和被害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性,普遍存在疏属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扩大阶段,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忽的现象。
因而存在着一些与此密切联系的问题与弊病,主要是:
5.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的不协调性。伴随着我国对1.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不平等性。表现在对外籍“五种”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教养犯、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同样性质制度的瑕疵就更为明显。对罪犯都可以放回社会,令其回的犯罪人可能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样享受社家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而未被认定为罪犯的劳动教养区矫正的机会与待遇等。
人员还必须仍然留在劳动教养监禁机构里。接受强制教
①徐友渔:《在爱心与法律之间》,载《法制早报》2004年12月30日;另见,更新:《社区矫正少年有望免于起诉》,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
1月29日;邱伟:《高考女生“暂缓判决”引发争议》,载《北京晚报》2003年6月18日。
②杨鸿台:《上海市社区矫正组织对青少年取保候审帮教制度的探索性实践》,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③戴虹红:《社区矫正对象依刑法讨人身自由》,载《东方早报》2005年1月5日。
④何向东:《法院应尊重不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载中青网5/4/2005,另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日。⑤李坚:《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汇报”思想》,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17日。
⑥宋立军:《不可将“接受社区矫正”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http:,/members.a01.coIll,nu3psi96q/j锄∞圻nd嗣.htr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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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矫正。显然是与二者的法律性质及其犯罪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符合的。从建构民主、科学、人道的防治犯罪体系而言,劳动教养制度若必需保留,则更需要纳入社区矫正系统。
四、社区矫正利弊的评价及应有的立场
如下立场:
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伟大的矫正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共同将此项新生事物扶持好。但是,社区矫正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没有瑕疵与弊病的,因而应加强研究,深化认识,科学地运用。
其次,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堤。
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初步的,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属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社区矫正的“利”和试点的“成功”,并不能反映未来全面展开的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还必须从哲理的角度看到:(1)社区矫正利弊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没有必要回避矛盾,害怕揭示弊端,而应该深入地研究社区矫正利弊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条件及其变化发展规律。(2)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复杂多样的。其利与弊不是单元的、孤立的,而是多元的、整体的,因此,应系统全面地看问题,切忌片面与主观。(3)社区矫正的利弊是有层次的,不仅有宏观的、整体的、一般共性利弊。而且还有各个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的特殊类型利弊,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将不同层次的社区矫正的利弊认识清楚,才能更科学地进行分类、监督,分类教育,类型化、个别化的帮助与教育,从而更有的放矢地搞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4)社区矫正的利弊是相对的,社区矫正根本性的利(社区开放性、人道性、资源整合性),同时也是它的最大的弊,正如监狱(禁)矫正一样,监狱封闭性、集中性、强制性是监狱矫正最大的利,同时也是其最大的弊。(5)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变化的,基于不同的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与制约,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可以转变的。同理,在单纯强调教育和个别预防犯罪的目的时期,社区矫正的开放性是合理与时尚的,但在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折衷刑时代。社区矫正就有失报应的内涵要求,因此应强化社区矫正项目的惩罚力度,增加严格监管的内容。以体现社会的正义要求和刑事政策发展变化的需要与限制。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同时紧随国际社会矫正领域的科学发展走向,扬社区矫正之利,克社区矫正之短,既能体现社区矫正的人道性、经济性、再社会化教育性,又能体现刑罚应有的惩罚、报应,剥夺犯罪能力和矫正多元目的及功能的新路!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既有利,又有弊。从上文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社区矫正的优劣、利弊均根源于社区矫正的内在属性。即基于教育刑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让罪犯回归社会,将罪犯放回原居住地社区予以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这一根本性特征,便生出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社区矫正由于没有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无需监禁机构的羁押与监管,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更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人道与文明,更有利于节省行刑与矫正成本,提高刑罚效益,更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利用社区人才,发挥社区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力量,综合治理犯罪问题,教育改造罪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宪法原则与社会职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将罪犯的自由予以剥夺,让罪犯回家服刑与矫正,其便有可能利用自由的环境与空间,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社区矫正没有固定的封闭场所,致使罪犯所居住社区的不良环境和不良交友.仍然可以对犯罪人发生作用,使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一步恶化,同时也可能存在犯罪人对社区其他公众的不良影响与教唆。由于社区矫正是利用社区力量来矫正罪犯.但社区力量的组织可能因社区的成熟度不同,人员构成各异。因此存在着不好组织、不便组织甚至不可能组织的情况,无疑会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发挥。
从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情况看,仅缓刑和假释两项放回社区矫正的罪犯,就占全部服刑人员的70.25%。如2000年,美国被监禁罪犯的总人数为1,933,503人,而同期处于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罪犯人数高达4,565,059人。是监狱监禁人数的2.36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刚开始起步.从改造效果上看,据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的统计材料反映.全国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被控制在l一2%的幅度内,也就是说有98%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改造是成功的。
研究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不是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优与劣,从而更好地扬长避短,针对社区矫正的弊病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予以克服,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健康、顺利地发展,为此,我们应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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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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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SCIENCE MAGAZINE2005,(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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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谐社会理念的主导,产生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刑罚制度引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作为一种全新的舶来制度,其价值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有客观、全面、辨证地认识这一制度的利弊,才能趋利避害,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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