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设诊疗科目
(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所在科室、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资料装订要求:
(1)复印件请统一用A4复印;复印在同一面上;
(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3)档案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