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特岗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岗教师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规范的考核办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聘用的港北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的年度考核和三年服务期满转岗为在编教师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标准根据《中小学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岗教师的政策和受聘岗位职责要求予以确定。
第五条 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履行聘用合同情况、创新能力和实施效果,重点评价履行聘用合同情况。师德主要考核特岗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从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方面考核,特岗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特岗教师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为: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三年服务期内,必须承担本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承担的课时量须达到规定课时的90%以上。
优秀等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合格等次: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工作认真,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传授学科知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不合格等次:不能完全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自觉履行聘用合同,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工作效果较差。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特岗教师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实行等级评分办法。
第八条 特岗教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和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平时考核为经常性考核,学年度考核每学年结束时进行,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在连续聘用满三年之时进行。
第九条 认真搞好平时考核。对平时考核表现较差的特岗教师,学校要及时给予告诫并记录在档,督促、指导其改正。经告诫和督促有明显改进的,学年度考核评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学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特岗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特岗教师,其学年度考核和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均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做到考核方案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由学校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年度考核在学年末集中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特岗教师在学年度考核时进行个人学年度工作总结,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特岗教师所在年级组或教研组或部门的负责人在听取本组或本部门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参照被考核人的总结和述职情况,对被考核人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聘用合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三)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在参考年级组或教研组或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岗教师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学校领导班子确定被考核人学年度考核等次;
(五)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在本校内公示特岗教师学年度考核等次;
(六)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的特岗教师,由其签署个人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七)学校将考核结果报送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在特岗教师连续聘用满三年之时与当年学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由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组织领导,各有关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比照学年度考核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学校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适用
第十五条 特岗教师学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和三年服务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方能转岗为在编教师。
第十六条 特岗教师学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三年服务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转岗为在编教师并解除特岗教师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学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登记表及时存入本人档案。特岗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后,考核挡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特岗教师转岗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设岗学校成立特岗教师考核工作小组,直接对校长负责。考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操作、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5月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