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从业人员数
工业企业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建筑业企业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批发业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零售业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交通运输业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邮政业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销售额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2000 及以上 300-2000 以下 3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6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100 以下 3000 以下 100 以下 1000 以下 5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 以下 40000 及以上 4000-40000 以下 3000 及以上
600-30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 以下 40000 及以上 4000-40000 以下 200 及以上
100-2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 以下 500 及以上
100-500 以下
15000 及以上 1000-15000 以下 3000 及以上
500-30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 以下 1000 及以上
400-1000 以下
30000 及以上 3000-30000 以下 800 及以上
400-800 以下
15000 及以上 3000-15000 以下
说明:
1.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 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 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