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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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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阜康市晋泰一矿工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标准 是否合格 整改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 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4.职业卫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 生管理制 制度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 度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 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 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 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 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 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

5.职业卫生档案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 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目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 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2.生产布局

阜康市晋泰一矿工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 3.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1.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 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应当客 观、真实。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防护设施设置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 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 保证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 财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 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并应采取冲帮、洗顶、喷雾、洒水等综合 防尘措施。井下气象条件应达到卫生要求。从事井下采掘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标 准和要求的,应加强劳动者的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离,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 的,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设置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 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 瞒或欺骗。

2.防护设 2.1维护、检修和检测 施检修与 维护 2.2擅自拆除 3、对劳动者有效指导 4.防护用品检修与维护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3.井下采掘作业防护 2.高温作业防护 4.噪声与振动防护 (七)职业病危害告知 1.合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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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告 知

2.1 公告栏 2.2.警示标识和说明

3.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八)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 2.劳动者培训 (九)职业健康监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 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 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 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 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 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188)等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等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 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 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 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 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 者职业病诊断;

1.职业健康检查

2.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处理措施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处理措施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 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6.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 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 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 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 保管 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保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 8.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 9.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文件、 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资料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10.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危害作业的 业病危害的作业。 (十)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 1.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 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 2.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资料 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未开展。其他 1.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2.其他违反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参加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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