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文
件
大唐陕电制 2006 449号
关于印发《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制定《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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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监督 管理 办法 通知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6年12月22日印发 - 2 -
附件: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 2004 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目录。国家、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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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基建工程部主任
成 员: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工作部、基建工程部相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公司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三)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做好公司系统各单位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好公司系统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四)监督和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建立“准许进入”机制。 - 4 -
(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五条 各单位在厂长(总经理)授权下,成立以总工程师(不设总工程师的单位以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以下事项: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督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规范监测、评估以及缺陷消除等日常管理,做到可控在控。
(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细则,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检查周期、例行检查项目、特别检查项目和标准。
(四)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做到责任、时间、方案、资金四落实,加强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五)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六)针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四次不同项目的演练工作,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发电企业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厂长(总经理)的职责:
1. 厂长(总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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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3.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整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二)生产副厂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协调总工程师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三) 总工程师的职责:
1.对本单位(含多经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厂长(总经理)负责。
2.负责明确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人和以技术监控网络为主的监督责任人。
3.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组织编写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组织编写并落实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组织编写管理标准、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
5.具体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四次不同项目的演练。
6.每月必须听取各重大危险源监督责任人的汇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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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日常管理、评估方案的制订;
2.编制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检修规程,细化设备管理方面检查周期、例行检查项目和标准;编写消防系统的检修规程,将消防系统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
3.落实设备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控制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针对每一项重大危险源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5.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每月向全厂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
(五)发电部的职责:
1.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
2.编制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规程,细化运行方面检查周期、例行检查项目和标准;编写消防系统的运行规程,将消防系统纳入正常的运行管理。
3.落实运行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控制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针对每一项重大危险源,配合完善动态管理台帐。
(六)设备检修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具体的维护工作。
(七)厂办(总经理工作部)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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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源管理,做好对通勤车辆、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幼儿园、高层宿舍楼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评估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对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安全运行进行监督;负责对多经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各部门编制、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九)重大危险源监督人员(即技术监控工程师和相关监督人员)以及不在技术监控网络中的设备部有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对总工程师负责。
2.掌握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3.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
4.及时了解重大危险源发生的异常、整改措施落实以及处理情况。
5.每月向总工程师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管理不力的,提出考核建议。
(九)设备部点检员及有关管理人员是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设备管理,并督促维修人员落实相应的工作,接受本专业高级主管的监督。
(十)发电部重大危险源相关岗位运行人员(没有设置人员- 8 -
值班的岗位应明确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对日常运行管理负责,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了解存在的缺陷,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心中有数,熟知应急预案。
(十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多经企业、厂办(总经理工作部)、基建科等(基建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按照以上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和监督责任人,完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
第七条 每年元月20日前,将全年的演练计划报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演练方案报公司,演练结束后,一周内,将总结和相关照片报公司;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月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八条 每年3月10日前,各单位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按正常、监督使用、未经检验、报废等四类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落实管理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制订整改计划,上报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司审核所管理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和整改计划,建立监督使用、未经检验、报废等动态管理台帐,监督落实整改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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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经公司核准的机构进行,提出《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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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要制订专项培训计划,至少组织一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认真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每年制订编制、修订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责任落实到人,逐步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各单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要求,分别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监督各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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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监督各单位对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各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维护消缺和定期检查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和监督人员的动态档案。每年初,随《评估报告》向公司上报各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名单,主要人员变动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除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企业标准。
(一)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灰坝- 12 -
管理规定》,对灰坝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一般为电力设计院)进行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灰坝定期巡视和坝体监测档案,采取措施,确保灰坝安全,保持坝前干滩和坝体护坡完整,落实防止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和主保护定值由省调确认、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确保升压站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四)应划定油区,主要包括: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加强油区动火的安全管理。
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油储罐下部、底部罐体腐蚀情况;每年抽查不少于5个燃油母管弯头厚度;燃油系统检修时,抽查燃油母管焊缝数量不少于50%,如发现问题应全部检查。
(五)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锅内检修平台、汽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斗轮堆取料机、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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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锅炉内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必要时,要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斗轮堆取料机的安全检验,如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可要求设备厂家负责检验。
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设有明显标志。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
(七)新建电厂不得再设计供检修用的集中供应氧气、乙炔的供气站,原有装置应逐步淘汰。
循环水加氯间、氯气储罐间,要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联动机械通风和水喷淋装置。现场要配置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保卫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定期做好监测工作。
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生产和医用)必须移交当地公安或- 14 -
环境保护部门。
(九)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十)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十一)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建设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 除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单位所属的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以及由企业员工持股会等形式组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准驾证”制度。
车辆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医院、幼儿园、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高层宿舍楼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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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加油站、制氧气厂、制氢气厂、制乙炔气厂、酿酒厂、石油气分装厂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四)各单位管理的生活水厂、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按饮用水标准定期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应明确每项重大危险源监督和设备管理的责任人,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状况,突出重点工作。
各专业高级主管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编制所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档案;监督点检员和运行责任人按要求落实各自职责。
点检员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好趋势分析,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督促维修管理人员进行落实,并对消缺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建立完善检修台帐。
第二十四条 发电部应明确每项重大危险源运行维护责任人,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状况,突出运行维护的重点。
各专业高级主管编制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技术规范、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调整设备检查频次、定期试验的周期、-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