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民营企业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企业首席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把企业建设成为积极向上、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台账的通知》、《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共同准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并保证本合同的实施。
第二条 本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三条 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促进员工敬业乐业,积极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制定和修改企业相关劳动规章的依据。企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企业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工会同意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薪酬体系、薪酬级别、工资等级和工资分配原则和方式。
经双方代表协商,职工劳动报酬根据职工工作岗位性质实行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岗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等四种工资制度。 ⑴计件工资:生产车间职工按照工作量及劳动强度、生产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计件标准,按照月产品交库数实行计件工资。 ⑵岗效工资:机关管理部门按照职工岗位性质制订岗位工资标准,依据月回款效益实行岗效工资。
⑶提成工资:销售部门职工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提成比例,按照销售量实行提成工资。
⑷最低工资(兜底工资制):实行以上各种工资制度的职工出现月工资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时,按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
第七条 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挂钩。企业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市场物价增幅,并参照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增幅, 年,职工年工资总额达到 元,年增长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 元,年增长 %。
第八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
第九条 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岗位需要,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企业可以对员工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安排,但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企业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的日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特殊及紧急情况外,企业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
加班时间须每天记录并根据实际考勤报告计算,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政策的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应给予调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会同意企业安排在法定时间内的加班,加班安排须经员工及其主管协商,还须事先征得营运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相关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工作满1年至10年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工作满10年至20年,每年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工作满20年以上,每年享受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员工缴纳部分,企业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企业每两年统一安排员工进行一次体检。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劳动条件需要,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会和员工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或出现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行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第十九条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产期待遇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企业给予90 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天。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当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须通知工会协商代表。双方代表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变更修改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 当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 天内进行集体协商。但是,原先双方达成的基本原则与福利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变更,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企业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企业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并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十章 合同期限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届满前60天内,协商双方可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企业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
3、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会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经工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八条 员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必须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担任本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员工,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集体合同期满。但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后应在5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双方首席代表、人社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由企业负责将本合同报送人社部门审查,自人社部门收到本合同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