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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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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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