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监察
巴彦淖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三大队
准军事化队容风纪管理制度
为了树立良好的路政执法监察队伍形象,加强对制服、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作时间着装整齐、标志佩带齐全,保持着装统一、队容整洁、纪律严明,培养优良作风,切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
(一)大队统一配发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路政执法监察工作的专用装备,每个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
(二)执法监察人员上岗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章、臂章、执法证等有关标志、证件,保持队容风纪严谨,维护执法形象。
(三)男同志着夏、秋装戴大檐帽,女同志着夏、秋装戴作训帽,冬装男女同志均戴棉帽。男队员大檐帽前沿与眉同高,女同志作训帽稍向后倾;棉帽护脑下缘距眉,男同志为一指,女同志为三指。
(四)胸章佩带在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央位置,胸章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五)着制式服装时,通常应着配发的黑色皮鞋。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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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时,只准穿黑皮革(女同志夏季可着浅色凉鞋),不得穿着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女同志着裙装时,穿肉色丝袜。鞋跟高度,男同志不超过三厘米,女同志不超过四厘米。
(六)季节换装由大队统一安排,不准夏、秋、冬季服装混穿,制式服装和便装不得混穿。着制服时内衣底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服时一律着制式衬衣;着夏装时不得穿带衣领的内衣;着春秋装时,必须着制式衬衣,打制式领带。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背包或挂包,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文具等用品,应放在文件包内,工作证、执法证放在上衣右上方口袋内,其他口袋不得放置物品。
(八)执法监察人员非工作、执勤时间,可着便服。女同志怀孕时应着便服;乖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骑自行车上下班往返途中,可以着便服;执法监察人员非公务活动时严禁着制服出入酒楼、饭店及其他娱乐场所。
(九)配发的制式服装,要保持挺拔整洁,不得因个人审美观点的不同而随意改裁、改变尺寸。不得擅自处置或缝改制式服装。队服以及帽徽、肩章、胸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转借他人使用。队员调离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其应在办公室办完帽徽、肩章、胸章、臂章等专用标志缴讫手续后,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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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式服装、有关标志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照价赔偿。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核准后,报支队长批准,方可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核准,报支队长审批,并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
(十一)制式服装每套(件)原则上使用两年,特殊情况由支队视情而定。凡人员调出、解聘、辞职等原因,未在单位工作两年(含)以上的,要上交制式服装或相应折扣价款,其中雨衣、有关标志(含证件、肩章、肩花、胸章)、大沿帽必须上交。凡被解聘、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
二、仪容
(一)执法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仪表、仪容。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不准染发,不得佩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子、胸花等无关的饰物。
(二)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浓装艳抹、染指甲、围围巾、不准纹身、不得在外露的武装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
(三)着制式服装应保持衣着整洁,不准挽袖、敞胸、露怀、斜穿衣、卷裤腿、歪戴帽子、披着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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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止
(一)着装时应保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路边吸烟、吃东西、用帽子当扇子,不得钩肩搭背、搭肩挽臂。
(二)办公时,不准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站立、落坐大方、端庄,姿态良好,举止严肃。
(三)参加会议或集中行动时,一律着制式服装,要队列整齐,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会议期间,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挂时,立姿时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时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四)执法监察人员出行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队伍形象。乖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弱、病、残、孕人员让座。
(五)执法监察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相助。
(六)严禁执法人员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严禁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迷信活动。
(七)严禁执法监察人员围观和参与社会上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严禁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八)执法监察人员巡查时应先敬礼,并主动出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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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粗暴、蛮横。
四、队容风纪检查
(一)队容风纪检查由大队办公室负责,要做到日常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做好备案记录,作为督察考核的凭据。
(二)执法督察人员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督察人员的纠正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带回支队,暂停其工作,等候处理。
巴彦淖尔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三大队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