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及水处理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国公司法》第7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13 条
消防验收报 消防验收 告 报告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 或配备专职 管理机构 或者兼职的 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19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19条
单位主要负 单位主要 责人 负责人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中国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各部门、 各部门、各 各岗位职 岗位职责 责 各岗位安 各岗位安全 全操作规 操作规程 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 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产条例》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国安全生产法》 程。 第17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 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 《北京市安全生 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
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 产条例》第15条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 工作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 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 产条例》第17、 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 18、19条 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 《北京市安全生 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 产条例》第15条 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一般教育 培训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有限空间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 检查及事 查及事故隐 故隐患排 患排查制度 查制度 安全生产例 安全生产 会制度 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责任制
规章制度
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 事故报告 故报告和处 和处理制 理制度 度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 安全生产 励和惩罚制 奖励和惩 度 罚制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具有较大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 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 《北京市安全生 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 产条例》第15条 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 《北京市安全生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 产条例》第15条 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北京市安全生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产条例》第15条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安 安全管理 全管理制度 制度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 用品配备 品配备和管 和管理制 理制度 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北京市安全生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产条例》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 《北京市安全生 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 产条例》第15条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 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 《北京市安全生 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 产条例》第15条 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 管理条例》第5 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条
消防管理制 消防管理 度 制度
易制毒管理 易制毒管 制度 理制度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基础管理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安 安全生产 全生产的规 的规章制 章制度 度 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 单位主要 位主要负责 负责人和 人和安全管 安全管理 理人员教育 人员教育 培训 培训 安全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教 从业人员 育培训 教育培训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5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 《北京市安全生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 产条例》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 少于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 《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 第19条 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2条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8条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 员培训 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 教育培训 育培训记录 记录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及 及事故隐 事故隐患排 患排查记 查记录 录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 用品配备 品配备和管 和管理记 理记录档案 录档案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奖 奖惩记录 惩记录档案 档案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北京
市安全生 规定的期限保存 。 产条例》第31条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 1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基础 事故管理记 事故管理 档案 录档案 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会 会议记录 议记录档案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 《北京市安全生 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产条例》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 《北京市安全生 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 产条例》第34条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 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 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 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 调、管理。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
一般要求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有限空间 施工承包 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34 条;《北京市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 生产规范》第15 条
工伤社会 工伤社会保 保险缴费 险缴费记录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43条
一般应急 救援 应急救援预 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应 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北京市安全生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 产条例》第60条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 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
案
应急救援预 案 有限空间 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 应急救援 练记录 演练记录
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 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
置能力。预案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 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 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3条《北 京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第 1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 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 《北京市安全生 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 产条例》第60条 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59条 《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5款;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59条
应急救援组 应急救援 织 组织 应急救援物 应急救援 资 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 资金保障 金保障制度 制度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 资金使用 金使用情况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北京市安全生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产条例》第16条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 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 《北京市安全生 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 产条例》第17条 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安全生产法》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包括: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 第29条 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 等安全设施设备)。 《北京市安全生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产条例》第12条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1项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25条
设备设施
一般设备
一般设备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安全防护装 安全防护 置及安全措 装置及安 施 全
措施 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 、安全出 安全出口 口 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与 消防设施 器材 与器材 应急照明
《机械加工设备 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一般安全要求 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 GB 12266-90 》 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第4.4.1条4.4.2 条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国安全生产法》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国消防法》第16 条 《中华人民共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国消防法》第16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 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第19条
避雷系统
避雷系统
绝缘胶垫 铺设 变配电室 出入口应 设置高度 不低于 400mm 的 应急照明 灯具 门窗的要 求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 5.3条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5.6 条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5.14.1条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 《变配电室安全 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 管理规范》第 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8.3条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变配电室安全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 管理规范》第 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 《变配电室安全 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 管理规范》第 、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 《变配电室安全 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 管理规范》第 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5.18.3.2条
安全用具 管理 高压配电室
安全用具 管理 高压配电室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
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缘手套、绝缘 《变配电室安全 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 管理规范》第 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 绝缘垫和 5.18.5条 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 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使用安全 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5.16.1条 《变配电室安全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 管理规范》第 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6.8.1条 《变配电室安全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 管理规范》第 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6.8.4条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7.1条 《变配电室安全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 管理规范》第 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7.3条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变配电室从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7.4条 《变配电室安全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管理规范》第 20min。 5.14.1条 《变配电室安全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管理规范》5.6 条
持证上岗 (高压 证) 门禁管理 劳动防护 用品穿戴 应急照明
挡板
绝缘胶垫 铺设 持证上岗 低压配电室 (低压 证) 门窗的要 求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第 。 5.3条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国安全生产法》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13条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5.8.3 《变配电室安全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管理规范》 5.9.3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国安全生产法》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37条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
(屏、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 台)和动力、照 (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 明配电箱(盘) 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安装施工工艺标 准》第4.1.2条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屏、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 台)和动力、照 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明配电箱(盘) 安装施工工艺标 准》第4.2.7.2 《剩余电流动作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保护装置安装和 并建立动作记录。 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动作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 保护装置安装和 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运行》第7.2条
用电安全
劳动防护 用品穿戴
金属框架 接地
漏电保护 配电箱、柜 是否齐全 、灵敏可 靠、定期 自检
用电安全
配电箱、 柜1米范围 内不应有 物品遮挡 电气线路敷 一般环境 设 下布线 现场管理 接地、漏 电保护装 置 插座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 《用电安全导则 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 》第4.8条 物品。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 《低压配电设计 规范》第5.2.1 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条 《剩余电流动作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 保护装置安装和 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运行》第4.5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 《用电安全导则 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 》第4.8条 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 《电气安全工作 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规程》第88条 《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 全技术规程》第 6.3条
电源线、 电源插头
手持电动工 具、移动电 气设备
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电源导线 及连接 露天防护 措施 固定用电设 接地保护 备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 《用电安全导则 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 》第4.16条 插头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
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 。 》第4.25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第 2.2.4条
现场管理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 《用电安全导则 月。 》第4.2条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第4.5 条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第20条 (1)
临时用电
漏电保护 装置 线路敷设 行灯的安 全保护措 施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 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 《电气安全工作 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 规程》第89条 用双圈的。
临时照明
手提式和 局部照明 灯具的安 全保护措 施 储存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 《用电安全导则 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第4.18条 《常用危险化学 品储存通则》 2.7
储存 危险化学 品 使用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 混合贮存。
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 《危险化学品安 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 全管理条例》第 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15条 使用和管理。 《缺氧危险作业 安全规程》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 GB8958-2006, 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0;《北京 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
作业审批
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 《北京市有限空 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 间作业安全生产 现场。 规范》第13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 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 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 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 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 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 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
全环 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 度等。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44条第一 项;《缺氧危险 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5.1.1;6.2;《 北京市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生产规 范》第5条
先检测, 后作业
危害评估
有限空间 (适用生产 经营单位自 身开展作业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现场监督 管理
《缺氧危险作业 安全规程》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 GB8958-2006, 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 5.1.2;《北京 受控状态。 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 第6条 《北京市有限空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 间作业安全生产 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规范》第14条 《缺氧危险作业 安全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 GB8958-2006, 5.3.2;《北京 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 第7条
通风
场所环境
场所环境
防护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 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 《北京市有限空 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 间作业安全生产 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 规范》第8条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 设施的正常运行。 《缺氧危险作业 安全规程》 GB8958-2006,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3.3;《北京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 第9条 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 《北京市有限空 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 间作业安全生产 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规范》第10条
呼吸防护 用品
应急救援 装备
临时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 《北京市有限空 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 间作业安全生产 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规范》第16条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生
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第34条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 人员持证 员持证上岗 上岗 从业人员 “三违”行 “三违” 操作行为 为 行为 个人防护用 个人防护 品佩戴 用品佩戴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 《北京市安全生 业操作资格证书。 产条例》第12条 国家安监总局15 号令第44条 《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2条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