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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7)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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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留有合理的考虑期限,否则委托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竞买人、拍卖人的损失。在拍卖现场由拍卖师当场公开底价的,不得修改。

(4)底价规则的效力。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若拍卖人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底价时将拍卖标的物卖出,是对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底价规则的对抗,应视为无效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品,并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若拍卖人与买受人串通,应分别承担责任。

3.价高者得规则:

(1)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所谓价高者得是指拍卖中,经过竞价,拍卖标的物属于出价最高的买主。因为拍卖是为卖主设计的、可以最大限度获得价格利益的买卖方式。竞买人若想得到拍卖标的物,必须在价格上占据上风,击败其他竞争对手,由竞买人变为买受人。

(2)价高者得规则的例外。在拍卖中,只有底价规则可以对抗价高者得规则:即虽然产生了最高价,但这一最高价若低于保留价的话,价高者不能得到拍卖标的物,拍卖结束。如果因买受人身份导致成交无效,则应选择次高价,拍卖标的物属于该应价人,这种情况仍未违背价高者得规则。

(3)相同高价的处理。拍卖中,由于竞争的激烈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出现相同最高价格,即在同一时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出相同的最高应价。此时,应由拍卖师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认谁的应价为有效应价;如果情势复杂,难以决断,应在此价格基础上继续应价,直至最高应价产生。

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拍卖人或者既不允许委托人也不允许拍卖人参与竞买的规则。现分述如下: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是各国拍卖法的通例,其含义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主持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拍卖标的物。理由在于,拍卖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出售拍品,从中收取佣金,应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参与竞买,变为双重地位,既是卖方的被委托人又是买方,两者利益相悖,无法兼顾。相对于其他竞买人而言,拍卖人既是组织者,又是竟买者,其竞争地位先天不平等,拍卖的公正性无从谈起。所以,各国法律均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同时,禁止的效力还延伸至拍卖人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拍卖人的利益从事竞买的人。我国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该规则的含义是,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实践中,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确认该规则,有些国家不作明文规定,由各个拍卖行自行决定,或者交由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加以确定。我国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分析其理由.如果允许委托人参与竟买,等于承认其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就一件物品而言,买与卖是自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其中只能有一种是真实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作出一种选择。此外,委托人参与竞买,不管动机是什么,客观上都可能抬高拍品价格,这对其他竞买人是不公平的。此外,依靠拍卖人制定规则约束委托人是很不现实的,因为拍品价格越高,拍卖人收取的佣金就越高,拍卖人没有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的动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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