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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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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能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和属地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处置在某镇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一、机构与职责

(一)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简称“镇应急小组”)是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组 长:某某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某某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由国土资源所、林业站、派出所、供电所、卫生院、电信支局、村建所、水利站、民政办、财政所、人武部、安监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 镇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詹克永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镇应急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以上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做出重大决策,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援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求援;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求援与防治工作落实。

镇应急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镇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准备;根据镇应急小组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镇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型)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等。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和险情(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

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和险情(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二)险情应急响应

某镇国土资源所(应急办)接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应派出由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参与的应急调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调查工作,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及威胁范围,提出防治建议,指导开展抢险抗灾工作。

(三)灾情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原则

地质灾害突发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在省、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Ⅲ级响应:发生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Ⅳ级响应:发生小型的地质灾害灾情时,在区、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积极争取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还未成立之前,有关村(居)应先行采取措施,组织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安全转移和遇险人员施救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程序

某镇国土资源所(应急办)接到突发特大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并向镇政府报告。

镇政府应迅速启动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直至区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Ⅱ、Ⅲ级响应程序

镇国土资源所(应急办)接到突发大型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并向镇政府报告。

镇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区政

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直至区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等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镇应急小组迅速组织镇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灾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安全转移和遇险人员施救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镇应急小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出现灾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态势时,镇政府应立即向区政府请求扩大应急支持,并及时将灾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某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村建所、水利站等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的措施或建议,做好抢险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镇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某镇派出所:协助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协助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某镇供电所、某镇电信支局:对灾害地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等重要设施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营业,尽快修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和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某镇卫生院:组织指导各村(居)医疗站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向镇应急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镇村建所: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施救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镇民政办:组织调运救灾特质,协助镇政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灾民救助和灾置情况。

镇水利站:组织开展水库库周、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镇财政所:负责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落实和监督管理。

镇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组织赶赴灾区参加被压埋人员的施救等工作;及时向镇应急小组通报抢险救灾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可要按照镇应急处置机构的需求,参与救助工作。

地质灾害的防范:镇安监站、镇水利站、镇村建所、镇人武部、某镇供电所、某镇电信支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镇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善后处理工作

1、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镇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的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镇民政办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镇财政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治理或者搬迁补助。

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某镇国土资源所应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果上报镇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

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预案管理和更新

1、预案管理

某镇国土资源所应会同镇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某镇国土资源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者更新,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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