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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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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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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业主个人资源的有限性,并进而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偏小,仅靠自己的资本积累很难做大做强,难以抵抗现代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抗风险的能力当然也就很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虽然产权很明晰、责权利高度一致,但是,它却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最无竞争力”的不利地位。

除了单人业主制之外,中国的不少中小企业还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着。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是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这种中小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制的中小企业不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那样有专门的法人机关,不可能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法人机关之间进行配置,当然也就难以形成现代企业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

在合伙制的中小企业里,每个合伙人的产权实际上并不明确。当企业处于创业初期的小规模时,这种产权不明确的问题还不算突出。但是,一旦做大之后,这种由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一是利益冲突,二是决策冲突。许多中小企业都是由于这种合伙制所引发的内部产权冲突而导致衰落的。

中小企业的股比配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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