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整治,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核销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2.2 公司总经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3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安措审核、挂牌督办、审查验收、核销摘牌、结果上报等具体事项。
2.4 供应部负责采购供应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
2.5 财务部负责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筹措、落实。
2.6 生产技术部、研发中心协助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及技术方案。 2.7 检安公司负责按整改方案组织施工。
2.8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按治理方案组织实施整改。 3 管理流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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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安全环保部应当及时将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在向公司上报的同时,向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部位、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4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议,报公司安委会成员审定同意后,以公司安委会名义向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通过公司局域网“隐患排查治理专栏”及时进行公示。 4.5 公示内容:
1.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 2.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4.6 安全环保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4.7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7.1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4.7.2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8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由安全环保部、财务部、供应部、生产技术部、研发中心、检安公司及隐患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治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9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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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挂牌隐患整改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督查。
4.11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4.1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的隐患整改验收小组,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查。
4.13审查合格的,报公司安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同意,由安全环保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标准规定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施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公司安委会予以停产整顿。
4.14安全环保部应将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4.15 安全环保部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在危急时刻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的职工,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给予奖励并通报公司。 5 相关记录
5.1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2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5.4 隐患整改回执单 5.5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5.6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