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后感 (作者) 约翰·罗尔斯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
作业要求:写篇笔记和批注或者读后感 不少于3000字
--------------------------------------------------------------------------------------------------------------------------------- 制度的伦理性――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感
【内容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hate of risk)他们一定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
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 20世纪后50年里面,你认为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本博大精深的著作,1971年甫一出版,即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主要社科领域,激起巨大反响。现代的西方社会科学,分工愈来愈细,像这样一本书同时在数个学科搅起波澜的,可算绝无仅有了。30年来,西方关于社会正义、分配公平、政治自由、政府中立等问题的探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这本书的回应。
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化。人与人之间,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学观念大相径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非但如此,观念与观念之间,还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势不两立。然而,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如果有,它们是什么?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想回答这些问题。他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
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
那么,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他的一整套理论。 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境况(originalposition)”。
我理解罗尔斯的“原初境况”,相当中国化———这不就是那些尚未投胎转世的灵魂所处的状况吗?假设他们像倪匡小说里描写的那样,无法控制自己投胎转世的过程,因而不知
道自己会生为男身还是女身,不知道自己会孔武有力还是瘦小柔弱,不知道自己是聪明伶俐还是笨拙呆讷,不知道会投生于豪富之门还是贫寒之家,是权贵之府还是奴仆之户,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多数还是少数,不知道自己会信奉什么还是不信奉什么 总之,对自己将来会成为什么人,一概不知。换言之,他们知道自己有可能变成任何一种人。
这样,他们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社会上各色人等的利益,必须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
为了选择一个好的社会契约,在另一个意义上,这些灵魂又必须拥有极其充足的社会知识。我们可以设想,这些灵魂不知经历了几世几劫,积累了无数前世记忆,见过了无数世态炎凉人情冷暖。他们虽然不知道自己究竟会投生为什么人,却知道在某个特定社会制度下,自己投生为某个具体个人之后,会有什么样的遭遇。知道自己倘若生于豪门会如何,生于寒门会如何,生来聪颖会如何,生来蠢笨会如何,成为多数会如何,成为少数又会如何如何,等等。
现在,在未曾投胎转世之前,他们为了让自己投生之后活得更好,决定利用自己掌握的这些知识,为自己将要投胎去的那个社会,选择一个必须遵循的社会契约。罗尔斯说,这种状况下大家一致同意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
当然,罗尔斯并不真的认为有这么一个未投胎灵魂签订契约的过程。实际上,这整个关于灵魂的故事是我瞎编的。罗尔斯的看法是,我们人类有通感,可以通过自我反思,摆脱一切偏见,达到像未投生灵魂那样思考的境地。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正义感的基本来源。
那么,在原初境况中,人们究竟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呢?
2人生一场豪赌
前面已经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意在说明多元社会的公共规则,说明那些据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原则。与康德、密尔等古典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并不想建立或提倡任何一套全面的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他不关心社会成员私人层面上的价值实现,只关注公众生活层面的规则、权利和义务。他提出,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
怎样做到价值观中立呢?罗尔斯提出“原初境况”,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在原初境况中,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大家都是平等的、均一的、尚未展现个体特殊性的灵体。但他们知道,他们终将投生于人世,获得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会有完全不同的命运。于是,他们要订立一些规则、权利、义务,以便尽量改善自己将来可能遭遇的命运。而制约这些规则、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便是罗尔斯所要探讨的社会正义。
到目前为止,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界定,显然符合价值观中立的要求,并未求助于任何一种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但是紧接着,问题就来了。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要看他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追求怎样的人生目的而定。原初境况中的灵体,连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知,怎么衡量自己将来命运的好坏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原初境况中的决策,不能依据功利主义的效用观念,必须另谋他法。
罗尔斯于是提出社会基本品(primarygoods),以取代西方社科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将投生的那个社会里,能够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基本品,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管这价值是什么)。
但是,有时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平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考虑到这些事实,“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正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3常识的系统化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论》通篇探讨的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他通过“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来实现公平,有些新奇,也不大容易了解。据我看,这不过是基于常识(commonsense)的一个思想试验。或者说,是一个辅助思维和推理的工具,用来整理我们关于公平的常识观念,使之变得系统化条理化且没有内在逻辑矛盾。
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有人对某事是否公平质疑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回答:“如果你处在他的地位上,你会怎么想?”“如果你是他,你觉得公平吗?”这就是说,常识中的公平,至少要求你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设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进一步,当你在辩论一项政府政策是否公平,或一个司法程序是否公正时,人们会要求你不得以你个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根据。你必须设身处地,替受影响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通盘考量,方能显示你不偏不倚的立场。自然,作为普通人,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害偏见。但是,我们却希望自己和别人,在思考和争辩公平问题时,必须不带偏见,否则便无公平可言。这,不仅是常识,而且是我们正义观中最为根深蒂固的成分。
我们能不能彻底贯彻上述常识观念,从中推演出组织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程序、权利和义务来?罗尔斯《正义论》便是这样一个尝试。我觉得他的“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不过对古典政治哲学家关于“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人观念,作一个重新阐释。原初境况中的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正义原则来自于他们的主动选择。
原初境况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为他们没有因性别、出身、财产、收入、地位、信仰、生活习惯等等而来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又必须承认差异,并对每种差异给以同等考虑。原初境况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为他们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他们知道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响社会运作,知道不同的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人的毕生命运。所有这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会加以考虑。
再说一遍,“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并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状态。现实社会中没有人能做到完全“无知”并摆脱偏见,并不构成对它的反驳。因为它只是一个思想试验装置,一个逻辑推理模型,只想在若干基本方面,模拟普通常识对公平观念的思考(比如“你若是他,会怎么想?”一类)。与普通常识相比,它更彻底,逻辑上更融贯更严密。实际上,它可以很方便地化为数学模型。经济学家Roemer曾利用它,加上“小中取大”法则,替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给出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可以说,讲究概念严密,分析上可操作,是罗尔斯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点之一。
为什么我们除常识以外,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正义理论呢?因为现代社会需要有与多元
价值相容的公共规范。我们的社会公共交往,特别是政府官员的活动,都应当依照一套普遍且公开的理论来进行。这样一套理论,一方面要约束当权者,使他们的作为前后一致;二方面要提供一套公开的标准,让大家可以据此来监察、辩论甚至预测政府的作为;三方面要杜绝任何人诉诸自己独有直觉或“常识判断”———在许多场合,这种个人直觉和判断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偏见或私利。因此,社会成员有责任将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常识判断,整合成一套融贯的行为规范,至少用它来衡量并要求那些有权支配他人的政府官员。
前面说过,《正义论》不是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它也不打算描绘一个乌托邦,提供一个救世主。照罗尔斯作的严格限定,它只不过想提出一套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规则,用来规范现代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特别是用来作为监督政府的标准。他给自己贴的标签,叫作“政治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政治”二字。这个政治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只将自由主义看作一种政治主张,而不是作为人类所有生活领域的道德理想;社会正义只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原则,而不是适用于这以外其他领域的普遍行为准则。因此,罗尔斯再三强调,他的原初境况模型,只是一个体现“纯粹程序正义”的建构程序。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事先并不存在独立的判准,它的出发点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二、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仅由该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选择结果———来判定。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除了上述消极限制,罗尔斯还强调他理论的积极方面:自由主义的公共价值,会影响甚至塑造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他在《正义论》最后谈正义感,就透过道德心理学的三原则,解释公民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如何从权威的道德(themoralityofauthority),发展成结社的道德(themoralityofassociation),最后形成以最高正义原则为服从对象的原则的道德(themoralityofprinciples)。他强调在这最后阶段,公民对最高正义原则有了深刻理解,知道它所保障的价值有利于每一个人,就会自觉服从维护它。换言之,正义的社会必定唤起公民的正义感,提升每个人的价值。
老实说,我对这段诗意描述不怎么感冒。觉得它的描述比较天真,也没什么新意,很像是中国古代大同理想的翻版,逻辑上远不如前面的原则推导来得有力,就没怎么好好读它,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
读《正义论》有感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之所以一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地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上,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在他的《正义论》中更加明确地规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那么,正义在今天的社会起了怎样的作用呢?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化。人与人之间,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学观念大相径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非但如此,观念与观念之间,还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势不两立。然而,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如果有,它们是什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想回答这些问题。他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
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他的一整套理论。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
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的理论,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按罗尔斯的说法,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desert),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是一个相当富足但相对来说不够平等的社会,也正是目前我们所处社会的状态。此时收入的差别已经比较明显,比较悬殊,这时可能更严格地贯彻差别原则,但此时意图已不在允许差别,而在缩小差别,并且有可能提出比差别原则更具平等倾向的原则。不患寡亦不患不均的社会是一种高度富足和高度平等的社会。这一社会正是罗尔斯所理想的,他希望通过实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达到的社会。如果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确实能够达到并继续维持一种效率与平等之间的微妙平衡,保证两者之间一种有益的张力,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那么这种理想看来也会为他人所承认。不过,我们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看到差别原则的特殊性质:它可以用来为平等辩护,用来努力缩小分配差别,但也可用来为不平等辩护,用来扩大分配差别,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着它的不同用法,而它能为不同的社会所采用,也说明它确实有较大的弹性和张力。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继承了西方契约论的传统,并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有评论称:“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
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并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这些问题在当今正值转型中的中国,也是有着同样的价值的。 中国是不是也会进入这样一个多元追求的社会,就目前已经初露端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歧异和分化的不断扩大来看,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有必要探讨的问题。作为多元中的一元,作为行为主体,我们可能会乐于享受多元;但我们同时也是行为的对象,我们也许还要面对如何忍受多元的问题,如此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也要遇到如何建立多元共存的规范问题。我们整个人类可能也将面临这样一种处境:只有充分地认识和接受文化的多元,才能努力地寻求和恰当地界定一种共识;同样,也只有恰当地界定并且坚持某种共识,才能真正使多元文化和平地共存乃至发展。这种共识自然不会等同于异邦文明的正义观,但也不会等同于我们虽然悠久、却已断裂的传统。不管这些共识的范围是多么狭小,也不管其内容多么浅显有如常识,没有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尊重和履行的东西,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在我看来,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至少在目前是可以作为一种共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