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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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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6期

2005年6月外国经济与管理

ForeignEconomies&ManagementVol.27No.6

Jun.2005

中图分类号:F27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950(2005)0620036Ο07

西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现状

王明琳,周生春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摘  要:本文根据国外有关家族企业的文献,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这一领域存在颇多争议,主流代理理论认为家族企业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小型非上市家族企业,题。,带来诸多优势,,还有的学者认为。

  关键;;所有者经营;利他主义

一、引 言

  家族企业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企业形态,但是,长期以来却被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所忽视,只是从上个世纪80年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才对该领域开展规范的学术

[2]研究。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家族治理中涉及的代理问题的研究仍然缺乏深度。

  Tagiurihe和Davis(1982)构建的家族企业治理三环模型(参见图1),为分析家族企业代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图中,上环表示所有者,左下环表示家族成员,右下环表示经营者;1表示单纯家族成员,2表示单纯所有者,3表示单纯经营者;1和2表示家族所有者,1和3表示家族经营者,2和3表示外部所有—经营者,1、2和3表示家族所有—经营者。从图1可以归纳出家族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理关系:(1)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2)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中的控制性股东与其他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3)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4)作为控制性股东的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作为中小股东的非家族所有者(2,2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家族企业属于大型公开上市公司,那么通过金字塔式纵向层级控股方式(PUO)可以控制一系列子公司,会进一步形成控制性家族股东与各层次子公司的中小社会股东之间复杂的代理关系。(5)非家族中小股东(2,2和3)收稿日期:2005203230

作者简介:王明琳(1977-),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周生春(1947-),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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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6)非家族中小股东(2,2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7)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

  以上七种代理关系中,除了第二种外,其余又可以进一步细分。西方学者比较关注前五种代理关系,而国内学者大多侧重于第三种代理关系。

  以规模较小的非上市家族企业为代表(这类企业股权集中程度很高,家族的参与程度也很高,一般由家族所有者控制和经营,代理关系主要集中在前三种),西方学者专注于分析第一和第二种代理关系,也对第三种代理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以规模较大的上市家族企业为代表(这类企业股权相对分散,家族参与程度总体上相对较低,除了出现第一、第二和第三种代理关系以外,代理问题主要集中在第四种上),主要分析第四种代理问题。在展开分类阐述之前,我们首先回顾西方主流代理理论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

二、主流代理理论视野中的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关于经营者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勤奋地经

营企业的思想,一直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

Berle和Means(1932)拓展了这一思想,认为

由于存在利益分歧,经营者会追求自己而非所

有者的利益,(1973)代理问

题。,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代理人具有相对的信息

图1 家族企业代理关系三环图优势,其决策和行为与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发生背离,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内部和外部互补的治理机制,限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协调双方利益冲突。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代理人市场等,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董事会、基于绩效的激励合约等。

  众多学者(Daily和Dollinger,1992;Jensen和Meckling,1976;Kang,2000)从主流代理理论出发,认为非上市家族企业能够显著降低代理成本,家族企业代表了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产生代理成本的根源,而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重合,所有权集中在彼此具有特殊(血缘)关系的决策型代理人手中,这种“私人属性”可以确保他们不会通过额外津贴、资源低效率配置来侵占其他所有者的权益,促使代理问题趋于

[5]最小化。其次,由于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所有权会促使家族代理人就企业面临的增长机会和风险协调各自的态度,消除彼此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降低达成、监督和实施合约

[5]的成本。从Jensen和Meckling的模型可以推断,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程度的上升,代理成本会不断降低。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完全由单一所有者经营,那么就不存在代理成本。因此,当企业由家族成员共同所有和经营时,不需要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那样建立董事会、基于工作绩效的激励合约、正式规章制度等内部治理机制。再者,由于家族成员之间长时期、多维度的交易,彼此之间更易于交流和协作,在相互监督和约束方面更具有优势。家族成员中还普遍存在各种非正式契约,能降低彼此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此建立昂贵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得不偿失的。此外,竞争性外部市场体系也能向家族企业提供为防范外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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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选择所需的信息。

  Walker等(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比非家族企业更具有效率和价值。Chrisman等(2004)基于1141家企业数据的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由所有者控制和经营的家族企业能够降低代理成本。

三、中小型非上市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但是,以Schulze为首的部分学者认为,主流代理理论把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看得过于简

[7~11]单,并且与一系列相关研究的结论不符。例如,Meyer和Zucker(1989)指出,家族企业更

容易产生某种形式的决策惰性,威胁到企业的生存。Chandler(1990)注意到,当家族内的人力和财务资源无法满足企业增长的需要时,家族企业的增长趋于滞缓,甚至陷入困境。因此,主流代理理论并不适合用来分析中小型非上市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这类企业由于存在所有者控制、所有者经营和利他主义三大问题,不仅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会产生一系列新的代理问题,因此无法替代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一)所有者控制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Schulze等(2001,2003a,2003b)认为,,

[7,8,10]所有者控制就会削弱代理人市场、。

企业在代理人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业所能雇用到的代理人类型。,,基于工作绩效的薪酬吸引风险偏好者。,并且还缺乏可信度,会导:(1)家族所有者不愿意放弃或降低对企业的控制,并且,;(2)高层经理职位往往被所有者或其家族成员占据,企业也无法通过职务晋升等手段来激励代理人;(3)由于所有者控制以及资本市场弱化的缘故,家族企业不愿也不能向外界提供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如股票价格、内部财务信息),从而无法像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那样向代理人提供能够向他们发出可信的承诺信息———企业不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性对代理人敲竹杠(见图2中的箭头B和I)的合约。由于无法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合约,家族企业难以辨别代理人的特征,造成大量良莠不齐的代理人都能受聘于企业,企业所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事前机会主义)———低能力的代理人通过隐藏私人信息而被雇用(箭头A和I)———不断加剧。由于辨别逆向选择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企业雇用低素质代理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Schulze等(2001,2002,2003a)认为,由于所有者控制,因此家族企业更容易遭遇基于隐蔽行动的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首先,由于资本市场功能退化,家族企业无法向代理人做出关于不对其

(或劫持,holdΟ“敲竹杠”up)的可信承诺(箭头C),从而导致代理人降低工作努力程度(箭头J)。其次,由于晋升机会有限,并且所提供的报酬合约在市场上也缺乏竞争力,代理人之间缺乏竞争和监督的激励。换言之,所有者控制导致企业内部的“晋升竞赛”失效。再者,逆向选择又会导致道德风险(箭头K),因隐藏信息而被雇用的代理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也可能采取偷懒等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最后,所有者控制会增加监督非公开上市家族企业绩效的成本。这类企业的股票价格不是由

[7,8,11]市场决定的,经营者得以逃避来自公司控制权市场(如兼并、接管)的压力。

  (二)所有者经营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如果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尽管他们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通过内部投票表决、外部资本市场(如低成本出售股票以减轻损失)很容易 38

图2 非上市家族企业中的代理问题

[5]解决分歧。不过,Jesen(1993,1998)后来也承认,遇代理问题。例如,,)股东侵占外部(或

[4]弱势)股东权益的问题(2001认为,一旦假设条件被破坏,这类企业

—(股权流动性很低),非常容易产生

[7,11敲竹杠行为。一部分所有者利用投票权或资产的专用性,把其他所有者权益当作

“人质”,只要其他“被劫持者”遭受的损失低于他们被迫出卖股权所造成的损失“,劫持者”就有动力迫使企业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这意味着低成本转让股权能够防范所有者的敲竹杠行为,而由所有者经营的非上市家族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Jensen和Meckling的理论假设人是理性的,根本上受经济动机支配,会采取经济人式的理性行为,从而确保所有权能够有效地协调他们的利益冲突。但这个假设遭到了贝克尔(1974,1981)和布坎南(1975)等人的质疑,他们坚持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同时受到经济和非经济

[1,3]动机的驱使,人们本能地同时追求两种不同偏好效用的最大化。这会导致所有者经营的家

族企业出现下述两种代理成本:

  首先,任何个体都具有自己的特殊偏好,包括经济和非经济偏好,但由于受到外部有限资源的约束,家族代理人不可能同时实现经济和非经济偏好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不同偏好之间的内部冲突。此外,经济偏好可以用一般化的商品(如货币)来表示,而非经济偏好(如家族和谐、自身形象)却不能。这会造成外部冲突:既然重要的决策无法采用货币化方法来评价,那么单靠货币指标并不能保证协调所有者之间关于增长机会和风险的态度。这意味着所有权本身并不能降低家族代理人之间达成、监督和实施合约的成本。

  其次,Thaler和Shefrin(1981)提出了“个人自我代理”问题,这是指一些非经济偏好会导

[12]致人们采取一些不仅危害自己而且还会危及周围人的行为。导致个人自我代理问题的原因

在于个人很难区分是应该从理性的经济行为(如追求财富或一般性商品)还是从非理性行为(如吸毒、酗酒、醉心于权力)中获得效用。个人自我代理问题会导致个人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遇到“自我控制”问题,并采取一些并不能增加一般性商品的行为。由于权力在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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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分布,强势所有者(往往也是家族企业高层经营者,如CEO)的“自我控制”问题会产生敲竹杠和道德风险(箭头E和F所示),从而导致强势所有者与企业其他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例如“,自我控制”问题使得投票结果无法反映经济风险和收益在所有者之间的真实分布状况,而只反映某些强势股东的个人效用;再如,强势股东会反对采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需要他们付出太大的努力,或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

  与公众公司一样,家族企业的CEO同样会利用其有利的地位来寻求额外“津贴”,从而侵

(selfΟser2害企业其他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Mock把这种在职消费叫做“自我服务行为”

ving),CEO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来逃避惩罚。实证研究表明,CEO有可能只追求短期利润,而不是家族和企业的长期目标;可能投资于那些提高自身形象或者满足自己掌控权力的欲望而不利于企业的项目;CEO的长期在位也可能导致保守行为,如不愿意开发新的市场机会、日益自满的情绪,并且会随着自身年龄的增大而变得更加保守。

  Schulze等指出“自我控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在一起,相互作用会“放大”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箭头I、J和K所示)。例如,由所有者控制而导致的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失灵,要求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重合来防范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敲竹杠(如箭头A、BC所示),而这。此外,所有者控制伴随着资本市场失灵(),增加个人效用的可能性,。因此,家族企业有,[7,10,11]制,如董事会。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有73%~85%的家族企

  (三)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学者们普遍认为,利他主义的存在使得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从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企业,它不仅取决于信息的对称程度,而且还取决于家族成员之间利他主义的对称程度。在神学家眼里,利他主义是一种道德品质,它会驱动个体采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并且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外在回报。相反,社会学家把利他主义看作是个体的偏好特征,这种偏好特征内生于个体的天性,至少部分基于个体的情感和本能。经济学家则认为,利他主义是“自我实施”的,本质上是自私的,因为个体在采取利他行为的过程中同时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就此而言,家族成员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贝克尔(1981)认为,这意味着家庭中父母对其子女的慷慨和仁慈不

[1]仅仅出于对子女的爱抚,而且还因为这关系到父母自身的福利。

  一些经济学家(Simon,1993;Eshel等,1998)认为,利他主义动机会给家庭带来多种裨益。贝克尔(1974)的“自私儿定理”认为,一个利己的受益人甚至会因为受到一个利他主义者的照料而关心这个利他主义者,而且就如同关心自己一样。因此,利他主义会产生一种自我实施的激励机制,促使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体谅,激发和维持家庭责任和义务感。贝克尔(1981)还坚持

[1]认为,虽然利他主义在市场上没有多少效率,但在家庭中则普遍有效。

  家族成员把家庭中的利他主义带入家族企业,有利于培养彼此的忠诚并对企业长期目标做出承诺,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利他主义会促使在家族企业中供职的每一个家族成员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所有者,每个家族成员都怀着拥有家族资产剩余索取权的信念,有效运用家族内部的人力资源、个人积蓄以及家族成员的外部社会资本。有的学者甚至指出,由于利他主义的存在,因此就像管家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家族代理人会像所有者那样尽心尽职,委托人和代理 40

人之间具有完美的双向利他主义,视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  但是,Schulze等(2000,2002,2003a)认为,在企业度过初创期以后,利他主义会产生家族代理人搭便车“、自我控制”等代理问题,并且与所有者控制和所有者经营相互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代理问题(参见图1),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会抵消甚至超过

[7,9,11]利他主义所节省的费用。

  首先,尽管家族企业的CEO(一般为创业者或家长)也有动力做出期望价值最大化的决策,但是他们对“期望价值”的界定明显不同于公众公司的CEO。因为利他主义允许CEO通过增加其他家族成员的福利来间接提高他自己的福利水平,而所有者地位又赋予CEO动用企业资源的权力。在利他主义的驱使下,家族企业CEO有可能挪用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支付。家族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家族成员一般总能获得稳固的职位、额外津贴和特权,他们在其他企业就无法得到。此外,作为创业者的CEO往往还会过度溺爱年幼的子女,以弥补自己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的缺憾,从而在利他主义引导下“慷慨”地转移企业资源,致使家族成员滋生过度的依赖性,家族企业出现较高的消费率和较低的投资率。

  其次,利他主义和所有者控制并存,会使CEO的“自我控制”。CEO的决策目标体系会出现紊乱,在个人、。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致使CEOCEO,,由于认为继承人缺乏必,,。这种(),很可能挫伤潜在继承者的积极性,。

  再者,一些经济学家发现家族企业同样存在布坎南(1975)式的“撒玛利亚人困境”。“撒玛利亚人困境”表明,父母的利他主义水平和子女的偷懒和推卸责任倾向成正相关,家庭中的代

[3]理问题会随着父母和子女的利他主义水平的不对称性加剧而恶化。由于父母的慷慨并不取

决于从孩子那里获得的回报(因为这种利他主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提高个人福利水平的本能),因此子女并不感激,甚至把它视为理所当然。父母也有动力持续、慷慨地付出,甚至视其为理所当然。当父母的利他主义程度上升时,宠坏孩子的风险就会增加(如箭头G、H所示),利他主义带来的利益就会被由其增加的代理成本所抵消。

  不对称的利他主义行为在家族企业内部更容易引发家族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使一个“好心”的CEO变成一个“糟糕”的代理人。利他主义促使CEO利用企业资源对家族成员进行转移支付,CEO的利他主义水平越高,就越容易导致家族成员采取搭便车和偷懒的行为。例如,利他主义使家族代理人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即使不努力工作也可以照样分享其他家族成员的努力成果。随着利他主义不对称程度的加剧,家族企业的产权不清晰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更容易发生家族内部成员的利益冲突。利他主义还会使CEO产生偏见,无法正确评判家族代理人的工作业绩,即使制定了合约也难以实施。CEO也很难解雇低效率的家族代理人,尤其是他的行为可能影响家族内部的和谐。当利他主义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发生时,代理问题会严重恶化,甚至引发整个家族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利他主义会使非家族代理人感到“不公平”,进而会做出在职消费等更多的“自我服务”行为。

  Schulze等(2001)基于1376家家族企业相关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存在利他主义和业主的自我控制问题,家族企业并不是主流代理理论所认为的一种有效治理模式,建立战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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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等内部治理机制将有助于改善家族企业的绩效,其理论意义是利他主义必须纳入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

  Schulze等人的研究对Stulz(1988)率先提出的经营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进行了阐释。Stulz(1988)、Demsetz和Lehn(1985),以及McConnell和Servaes(1990)的实证分析都表明,经营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具有显著的倒U形非线性关系,当经营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时,公司绩效随经营者持股比例的上升而提高,一旦超过50%,两者就会呈现负相关关系。但学者们并没有解释导致倒U形关系的原因,而Schulze等人首次对非上市家族企业的这个问题进行了系统解释。

四、大型上市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尽管Berle和Means(1932)曾经预言,大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但到目前为止,在英美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里,家族仍然牢牢控制着大部分大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世界范围内,与其说大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一种规律,还不如说是一种特例(LaPorta等,1999)。关于家族在大企业中的作用,西方学者一直存在争议。从资源决定论(resourcedependence)、资源基础观、论。家族金字塔形控股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业绩。,)认为,家族通过金字塔形式控制多家企业,,业会彼此提供信息、资金和技术。,这Vishny(1997)及McConaughy等(2001)认为,、职业经理人稀缺的国家里,企业的建立依、,而金字塔结构能够控制多家企业,促进了资源的积聚和网络的形成,这种能力是宝贵而又独特的,并且别人难以模仿。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大公司归家族所有和控制,这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代理问题。由于企业家精神和天赋不能继承,因此控制性家族的继承人更愿意借助自身的财富和影响力,通过侵占外部小股东利益、政治寻租等途径,而不是通过创新来获取竞争优势(Morck和Yeung,2003)。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在金字塔控股结构中,控制性家族通过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家族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多家上市公司,最主要的代理问题并非发生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而是发生在控制性家族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当控制性家族股东在企业中拥有较少股权时,会采取管理者防御(managemententrenchment)行为———控制性家族利用外部中小股东的资金来追求家族目标和私人权益。Morck和Yeung(2004a,2004b)进一步指出,在金字塔结构的公司集团内部,控制性家族股东的代理问题比公众公司中的职业经理人代理问题更加严重。因为在公众公司中,职业经理人受到资本市场的约束,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股东诉讼、敌意收购、股东大会问责或其他压力,都会迫使经理人离职。但是,在家族金字塔形控股结构中,当家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权超过50%时,上述机制就会失效,中小股东无法驱逐背离自身利益的控制

(tunneling)(Johnson等,2000),即在性家族股东及经营者。金字塔内部还容易发生“隧道行为”

控制性家族的授意下,金字塔结构内部公司之间会发生有利于家族利益的资产转移,把现金流主要指向社会股东的公司的资产转移到现金流主要指向控制性家族股东的公司。

  由于外部中小股东意识到控制性家族股东和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分歧,因此会对金字塔结构中的公司的股票采取不信任态度或拒绝购买,这又会导致更高的融资成本和低水平的公司业绩(Lins,2003)。尽管控制性家族股东会试图培育公正对待中小股东的良好声誉,但这种 42

声誉机制充其量只是一种替代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作用有限的方案。例如,在东亚金融危机期间,当控制性家族遭受巨大损失时,即使最有名望的家族也会通过侵占小股东权益来弥补损失(Johnson等,2000)。

  但是,还有一部分学者(Daily和Dalton,1992;Willard、Krueger和Feeser,1992)认为,家族拥有和控制企业在带来一系列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家族所有和控制与企业代理成本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Peng等(2004)根据八个亚洲国家或地区744家大型上市家族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回归分析表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家族金字塔形控股结构和企业的绩效成正比,印尼和韩国的家族企业则正好相反,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家族金字塔形控股结构和企业绩效缺乏相关性。回归分析还发现,印尼和我国台湾的家族控制(表现为家族成员担任CEO)有利于提升家族企业的业绩,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刚好相反;然而,其他国家家族成员担任CEO对企业业绩并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在菲律宾和泰国,无论是家族金字塔形控股结构还是家族控制都不对企业的业绩产生显著的影响。八个国家或地区相关数据的混合回归表明,总体而言,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与企业代

[6]理成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Peng等(2004)指出,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IMF包括打破金字塔形控股结构、降低家族持股比例,有,。他们同时强调,由,“亚洲治理模式”是非常困难

[6]的,。

五、简短总结和对国内研究的启示

  通过对西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现状的简要回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在该领域难以得出统一的结论,并且没有迹象表明他们的观点会在短期内趋于一致。这同时也说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2)规范的委托代理理论存在缺陷,难以有效解释家族企业代理问题,利他主义和委托人的自我控制问题必须纳入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以扩大和增强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力度。(3)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家族不同程度的影响,家族企业可以看作是一个连续分布的变量,有必要对不同规模和种类的家族企业进行分类研究,并且针对特定类型的家族企业拓展代理模型。(4)该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成熟、系统化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家族企业代理问题不仅需要借助于委托代理理论,而且还必须采用其他多种方法来进行综合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民营经济在我国获得了迅猛发展,家族制这种企业形态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尤其是2001年以来,相关研究成果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对我国这样一个尚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学者们饶有兴趣地继续着钱德勒(1987)的研究工作,家族企业开放关键性管理岗位,引入外部职业经理人并与之共享控制权,已成为这一领域的研究焦点,但是,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各种复杂的代理关系和上市家族企业内部的代理关系没有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现实中,有些家族企业并非败在外部职业经理人的“背叛”上,而是毁于家族成员内部的纷争。还应注意到,尽管家族企业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企业形态,但在我国深厚家族文化传统及体制转轨的背景下,无论家族企业本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具有一系列的特殊性。作为规范代理理论假设前提的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以及有效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体系,目前在我国还都有待完善,(下转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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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责任编辑:谷 化)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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