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会科学 2011 年第 9 期一部终局判决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之完善 ——李 磊(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要:一部终局判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一部终 局判决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一部终局判决的适 用条件;赋予当事人一部终局 判决请求权;法院在作出一部终局判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明确一部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 关键词:一部终局判决;剩余判决;诉讼标的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 (2011 )09-0158-04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条即关于一 部终局判决的规定。 由于民诉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又无相关 司 法 解 释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的 适 用 条 件 、审 理 程 序、 既判力及剩余部分的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模糊不清的地 方 ,导 致 该 条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甚 少 适 用 ,成 为 民 诉 法 少 有 的 闲 置条款。在法院受理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复杂、当事 人对法院裁判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对一部终局判决进行深 入 研 究 ,有 效 激 活 并 完 善 民 诉 法 第 139 条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和实践意义。 一、一部终局判决之概念辨析 民事判决, 是受诉法院以特定形式在必要言辞辩论之 后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和 法 律 ,针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或 诉 讼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在德、法、日等大 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中,以是否可以终 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标准,民事判决可分为终局判决和中 间判决。终局判决是以终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目的所作的 判 决 ;中 间 判 决 是 在 诉 讼 进 行 中 ,就 某 个 实 体 上 或 程 序 上 的 争议点所作的判决,这种判决不以终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 目的,而是为终局判决作准备。 终局判决又有全部终 局判决 和一部终局判决之分,全部终局判决是以终结全部诉讼为目 的的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是以终结诉讼的一部分为目的 的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是对同一诉讼中数个诉讼标的和单一诉 讼标的之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 原则上针对同一诉讼或同 一 请 求 ,法 院 可 以 作 出 多 个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最 后 一 个 一 部 终 局判决称为末尾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对我国而言,并非陌生 事物,早在清末修律时已 引进。 1910 年公布的《大 清 民 事 诉 讼 律 草 案 》第 459 条 即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