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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终局判决研究_兼论我国民诉法第139条之完善(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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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求 之 一 部 ,或 一 诉 主 张 之 数 宗请求中, 其一可以终结者, 审判衙门得为一部之终局判 决。 ”[1](p141-142)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规定的部分判决 就是一部 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台湾地区的“民诉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一部终局判决容易与 全部终局判决、中间判决、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一部请求判 决等概念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区别: (一)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都是终局判决,都具有终 结诉讼之效力。 全部终局判决,是指全部达到可为裁判的程 度,经法院为终局判决后,使诉讼事件在其审级终了之判 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第一,一 部终局判决仅具有终结诉讼一部之效力,诉讼剩余部分仍系 属 该 法 院 ,法 院 针 对 剩 余 部 分 仍 须 作 出 剩 余 判 决 ;全 部 终 局 判决则具有终结全部诉讼之效力, 诉讼在本审级已进行完 毕。第二,一部终局判决须考虑与剩余判决的关系,一部终局 判决中已解决的诉讼标的部分处于冻结状态,不可再在后续 程 序 中 进 行 辩 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是 剩 余 判 决 的 前 提 ,剩 余 判作者简介:李磊(1978 —),男,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158· 决须在一部终局判决的基础上作出;全部终局判决是一次性 解决本诉讼,故无须考虑此问题。 (二)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都是在诉讼尚未达到可以作 出全部终局判决时作出的,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中间判决,是 指在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 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诉讼程序的争点 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 从既判力上看,一部终局判决仍属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而 中间判决并无终结诉讼的效果,故原则上没有既判力。第二, 从判决对象上看,一部终局判决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 作出的判决;而中间判决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前提问题或程 序问题作出的判决,不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从可否 上 诉 上 看 ,当 事 人 可 以 单 独 就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上 诉 ;而 不 能 单 独就中间判决上诉。 (三)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在外观上具有很 大 的 相 似 性 ,都 是 终 局 判 决 ,都 未 对 当 事 人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作出回应。补充判决,又称追加判决,是指对诉讼标的的一部 分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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