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校遵守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本学校为民族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幼儿教育人才,坚持诚信办学,社会效益第一。
第四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蚌埠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蚌埠市宏业路288号(上海铁路局职工培训基地院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郑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学校招生及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二) 推荐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 有权查阅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
告;
(四) 制定本学校的章程;
(五) 提出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六) 就本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出资者为郑涛,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一)幼儿教师专业培训;
(二)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学校设校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5人。校务管理委员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本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由举办者、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管委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学校的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组成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委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 举办者或者投资者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管委会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校务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实行1人1票制。校务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校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修改学校章程;
(二)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三) 聘任、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规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理事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聘任,对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本学校校长是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务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培训的学杂费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和事业的发展,本 学校的盈余不得分红。本学校出资人除因担任本学校职务经校务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资待遇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教师聘任、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郑涛
2012年2月 29 日
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资产管理制度
(一) 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
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 如现金及 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 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 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
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 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 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 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 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 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 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
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财务会计制度
(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
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八)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 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
批准方准支付。
(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一)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十二)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
(十三)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十四)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财务建档、存档工作。
(十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六)时刻提高警惕,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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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学校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学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 教学计划按专业制定,教学大纲按课程制定。内容包括
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课时数、周课时数、见习和实习内容及课时数等,教学计划和大纲由教务处制定,也可以委托教师、专家拟定由教务处审定。
三、学校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见习、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
四、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学校选用的教材及辅导材料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出版印刷的教材及辅导材料。
六、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要成立由学科专家任主编的编审组织,以保证教材及辅导材料的质量。
七、学校聘任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队伍力求相对稳定。
八、聘任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九、学校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并须由教务处记入培训档案。
十、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应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能力、课时完成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考核应注意征求学生及家长意
见,教务处应有教师考核记录。
十一、学校要加强教学场所的安全卫生工作,经常组织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不作虚假夸大的宣传,并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生退学退费依照省市教育部门规定处理。
十四、学校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新学期开学应重新注册。 十五、学校建立学生成绩档案,按期登记学生各科考核或考试成绩,并将结业成绩记入结业证书。
十六、学校欢迎学生、家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要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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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校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及学籍档案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二、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报名登记表、注册登记表、上课缺课登记表、成绩考核登记表、缺课情况及原因记载、退学情况记载、结业情况记载等内容。
三、新学生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包括报名专业、报名时间、学生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学校应告知学生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报名登记表由学生本人用蓝、黑色墨水笔认真填写并签名,学生为未成年人者,应由家长代填并签名确认或者学生填写后由家长签名确认。
四、学校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新生开课一周内由教务处管理人员依据学生报名登记表按教学班进行入学注册。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分学期连续学习的,新学期开学应重新注册。
五、学校建立学生上课缺课登记制度。按教学班建立学生名册,由班主任页负责登记学生的上课、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学员不明原因连续缺课2次以上的,班主任应同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并记入班主任工作日志,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六、学生在学期内要求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应由学生家长提交书面退学申请,由学校依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班主任要将退学情况记入工作日志,教务处要将退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取消该学生注册。
七、学校建立学生成绩考核登记制度,由班主任按时登记学生各科考核或考试成绩表,交教务处保存。
八、学生学期结束时进行考核或考试作为结业成绩,结业成绩由教务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需要发给结业证书的还应将结业成绩由教务处记入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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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本校教师培训制度如下:
一、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受聘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培训制度,接受学校教务处安排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受聘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三、受聘教师上岗后的思想政治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时事政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业务培训由教务处按学科组织,培训内容为教学大纲的学习、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推广等。
四、学校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根据学科特点每两周安排一次业务培训或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
五、教师培训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受聘教师参加本校组织进行的培训免收培训费,选派外出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校方承担或校方与教师协商分担。
六、学校鼓励受聘教师在不影响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受聘教师自费参加校外同所教学科相关联的培训可以计入培训课时数,学校对自费参加校外培训后教学能力显著提高的教师给予奖励。
七、学校教务处要建立教师培训业务档案,记录教师培训情况;受聘教师应备有培训笔记本,记录本人参加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及心得体会。
八、学校教务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应包括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考核教师时应将培训课时的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列入考核内容,并将教师年度考核记录归入教师培训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