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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2
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14
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25
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7
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9
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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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滥用代理权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 提存
【答案】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3. 意思表示
【答案】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一客观要素构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意思表示可以划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4. 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_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5.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
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6. 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7.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8. 代理权
【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做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确认的标准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能否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年龄和认知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确认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在
于确认民事主体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0.简述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关系。在法理学上对这种关系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有的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11.简述占有的分类。
【答案】(1)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占有的分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②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