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等。原则上公司安排员工休息;特殊情况,则根据公司规定,适时调整。
四、事假、病假 第十二条
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请事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0天,因考研请假最长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超过期限又未履行任何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和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凭证,经一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考勤。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和全勤奖。按规定办理病假请假手续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病假工资:非工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50%
工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50%。
五、工伤假第十五条
患职业病、因公负伤、因公致残,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和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凭证,并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病逾后复发,经所在部门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定,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逾后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第十六条
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
六、婚假、丧假第十七条
婚假:5天,双方需到宁波以外的原籍地结婚的,酌情另给路程假1-2天。婚假不能分段使用,婚假必须在员工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休完。员工请假的同时,须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含路程)。 第十九条
婚、丧假期间,只发工资,不发奖金。
七、产假第二十条
产假期限
1、女员工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足三个月流产,产后假20天;三个月(含)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后假50天;
3、婴儿不足一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