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
(一)根据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中心发布的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报告,竞争力等级在一定级别以上的县域地区鼓励设置四级机构(鼓励设立机构的县域级别标准由总公司企划部每年发布)。
(二)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下属经济发达的区、县地区。
(三)城市型分公司的三级机构下辖的镇区可以鼓励设置四级机构。
(四)原则上不设立年保费规模200万以下机构。 第十条 四级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自开业之日起12个月的保费规模达到200万以上; (二)拟设四级机构的上级机构开业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需单独上报;
(三)拟设四级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行为;
(四)具有符合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并经过公司审核的四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五)二级机构对已批设的四级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开业后达到公司发展潜力要求;
(六)保险监管机关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四级机构设立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机构的设立分为申报、筹建和验收开业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