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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四级机构分类的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条 四级机构分类
(一)按管理幅度划分原则分为:“县域型机构”和“镇区型机构”两种类型。
(二)按投入产出平衡和工作量匹配原则,根据其保费规模分为六类,具体分类如下:
第五章 四级机构岗位与人员配置方案
第十四条 四级机构人员配置 (一)四级机构人员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