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法庭的审判外,德国司法也参与其中,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成为执行纳粹罪行审判的唯一主体。德国司法在此期间采取的立场及其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认识及自省过程。
根据《波茨坦协定》,二战结束后盟国将对德国强制实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全面处置,其中包括追究纳粹战犯的战争罪行。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在伦敦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决定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开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公审。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国家和个人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包括,第一,对欧洲犹太人及吉普赛人进行大规模种族屠杀;第二,肆无忌惮地压榨和奴役占领区居民,包括在战前和战争中、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区系统地实行种族隔离和恐怖政策;第三,严重违反战争法,包括以犯罪手段对待俄罗斯战俘,致使其中约330万人因受饥饿和虐待而死亡;第四,谋杀弱智及残疾人;第五,通过警察和司法机构以恐怖方式消灭政治反对派。(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38.)这些罪行是纽伦堡审判和战后盟国及德国司法追究纳粹罪犯的定罪依据。
纽伦堡审判拉开了盟国战后对德国实行“非纳粹化”的序幕。至50年代初,盟国军事占领当局对德国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政治清查,对有罪者继续予以惩处。纽伦堡审判和这一时期的“非纳粹化”对铲除纳粹主要骨干力量、推进德国战后民主制度的建设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在纽伦堡审判和基于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Kontrollratsgesetz Nr.10)进行的连续诉讼(Folgeprozesse)中,共有5025名罪犯以战争罪被国际军事法庭判刑,死刑判决806例,其中486例被执行。(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