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冷漠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面对乌尔姆审判揭露的大量纳粹犯罪事实,媒体首先发出了今后应更坚决地对纳粹罪行进行追究的呼吁。舒勒和巴符州总检察长内尔曼出于法律公正和正义感,主张系统地追究纳粹罪犯并建立常设机构。1958年位于巴符州的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成立,自此,联邦德国开始通过常设机构系统地、持续地追究纳粹罪行。中心的建立是司法界有识之士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媒体压力和公众意识开始觉醒的标志。中心成立以后,侦查工作始终没有停止,它不仅明确地表明了联邦德国在惩治纳粹罪犯问题上的立场,也是对司法界主持正义的力量的有力支持,对打击和震慑纳粹残余势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舒勒和内尔曼急于提出加强对纳粹罪犯予以刑事追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德国的刑事追诉时效为15年,对象中包括犯有谋杀罪和参与谋杀的罪犯。根据这一规定,追诉时效到1960年5月8日截止,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纳粹罪犯逃脱刑事追究,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侦查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
奥斯维辛审判与追诉时效辩论
1960年又有不少犯有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监禁致死罪行的纳粹罪犯因各种司法漏洞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包括纳粹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营大屠杀的帝国安全总局人员。作为权宜之计,联邦议院在1960年将追诉期延长至1965年。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虽然开始系统地追究纳粹罪行,但仅限于确认有谋杀罪行的罪犯。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减弱了对纳粹罪犯的追诉。这一状况在国外,特别在以色列引起关注和不满,参与执行屠杀犹太人“最后方案”的纳粹罪犯艾希曼1960年在以色列被公审,就是对德国处置纳粹罪犯不力的一种强烈反应。除来自外国的压力外,德国司法界内部对追诉时效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乌尔姆审判和艾希曼审判更引起德国政治精英和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历史问题又一次变成现实的政治问题。1963年12月20日至196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