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功能区划 释义
划出功能界限,一般不可能是 完全一致的,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甚至是背离的,比如相邻的县、一侧的海域划定为港口功能区,而另一侧的县却划为养殖区,他们双方都可能有比较充分的理由支持这种划法。不过,在整体上考虑,却是不科学的。因为养殖区除地貌、沉积条件外,还需要很好的水质条件,按《海水水质标准》规定,养殖区应为一类 海水,以保证养殖对象的食用需要。可是另一侧却规定为港口开发区,一旦港口建成运营后,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油污染或其他污物的污染,使周围的区域受到危害,邻接的养殖区就要受威胁。这种相互矛盾可通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过程中通气协调加以解决。另外,局部海区还有开发生产布局的问题,需要在审批中予以关 注。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相对于全国而言都是局部,他们所编的区划都是全国的一部分。在海洋开发生产力布局上既有局部的主导方向,也有不同范围的整体主导方向,但必须遵从一条原则,即彼此相协调的原则。在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中,规定提高审批级别也有利于这一目的实现。
三、海洋功能区划呈报的审批材料应包括:
1、呈报审批的政府报告。该报告要说明本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情况: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的执行结果和需上级解决的遗留问题等。
2、海洋功能区划报告。它是主体材料,其内容是:区划海域自然资源、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功能区划的原则、方法、依据和功能区的指标体系;划分功能区的指标体系,主导功能与功能顺序如何确定;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等。
3、海洋功能区划图。功能区划图是区划要素直观科学表述,是报件的基本组成材料。海洋功能区划图报件,要对《技术导则》中编图技术规定中不包含的内容,做出必要的说明。
4、海洋功能区登记表。登记表是对区划中的全部功能区的面积、类别、划区依据和功能指标等具体内容的登记。它是审批中了解功能单元具体情况的不可缺少的材料。
5、专家评审结论。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海洋功能区划图和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编制完成后,要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会后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评审结论随同送审材料一起上送。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释义】本条是对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程序的规定。
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作阶段的修订,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更符合海洋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需要,所以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必须采取动态原则。本条具体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各项制度。
一、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阶段性修改的必要性。
1、海洋在全球各自然地理单元中,是相对最为活跃的。人对自然的认识,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阶段性的认识。人类对自然事物的认识是永远不可穷尽的,特别是对永不停息的海洋更是这样。在地表海洋是最为活跃的自然领域,海洋以其巨大的力量对海岸和海底的地貌进行着侵蚀、搬运和沉积建造,陆地注入海洋的江河、污 水也改变着海水水质,引起海洋生命系统结构、数量和地理分布的变化,这些因素造成了以下结果:近海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是变动的,这种动态定会引起各个海域和岸段的功能的改变,其中有的区域会发生功能排列顺序的重新排列,主要功能会下降为次要功能,反之亦然;有的是区域原不拥有的功能,可能会新生出来,这 类同一区域内功能的演变是海洋自然条件变迁的产物。比如某个宜于建港的岸段,由于附近沉积物随河流搬运,会将此段水域淤塞变浅了,而无法作港口使用,那么这段海岸原有建港功能就消失了,被其他新的功能所代替,像目前海南省文昌县清澜港岸段,现划为港口区,该湾内水面平静,虽深度不大,但建设中小型港还是比 较好的。但由于近十几年来,湾之外侧的邦塘一带的浅海珊瑚礁被大量破坏,使海岸失去保护的屏障,受到强烈冲刷侵蚀,使海岸后退了200多米,侵蚀的沉积物 被携带至清澜港口门沉积下来,使航道变浅变窄,通航条件变差,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制止,将来就可能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