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开结算机构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