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彩色笔记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补3)
专题一: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重点掌握其判断标准)(表-1)
★★行政主体类型(表-2)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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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商标评审)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
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补5)――与(表-2)互补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补6)――与(表-2)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