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彩色笔记
(2)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越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种类越权由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
四、多个机关联合执法的,看谁对外署名谁就是被告(类似上级批准的情况) 五、《公务员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符合职位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 2、 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
(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公民。 (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是公民。 (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
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3、新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负担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辞退、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