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反倾销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提要: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本文试图以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的概念,结合我国目前被控倾销的现状,对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作了分析,并对我国企业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
反倾销、中美贸易、WTO。
正文: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之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而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更是变本加厉。许多国家尤其是亚洲诸孤军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我国则是其最大的受害国。至今,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对于反倾销及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的研究和实践迫在眉睫。
要应对反倾销,则必须先深入了解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围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为了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开始制定和不断完善反倾销规则,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反倾销协议》中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需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事实的确定;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即倾销损害的确定;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才能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必要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