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最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2、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第九章、其他事项
三十九、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十、合同期内因物价指数上涨或国家货币政策重大调整,造成乙方物业服务亏损运行时,在服务质量保证并且财务公开可信的前提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四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