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2、 1997年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相识,后刘某与其前妻解除婚姻关系。2005年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翟某在怀孕期间发现刘某仍与其前妻同居,遂感到自己的感情遭到践踏,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自己虽与前妻同居,但并不影响对原告翟某的感情,不同意和原告离婚。问,原告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仍与前妻同居,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与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于法于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3、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问题,试就本按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案; 张男与王女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确立婚姻关系要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张男与王女只是订婚,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登记证书。
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