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附录1 电力系统的短路计算
1.1 一般规定1.1.1 一般要求
1.1.1.1 本附录适用于船舶交流电力系统三相短路的短路电流和短路功率因数的计算。两相短路的短路电流值,可取为相应三相短路的短路电流值的0.866倍。
1.1.1.2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交流50Hz或60Hz非网格形,且中性点通过阻抗接地或中性点绝缘的低压和高压三相电力系统。
其计算结果具有足够的精确度。1.1.1.3 采用本计算方法计算短路发生后100ms以内的短路电流,其计算结果可用作:
(1) 校核所选用的保护电器的短路接通能力和短路分断能力;(2) 校核汇流排等元件的电动力稳定性和热稳定性;(3) 为电力系统保护的设计和整定提供依据;
(4) 为在必要时选择适当的限流设备,以能将短路电流限制在保护电器的能力范围之内提供依据。1.1.1.4 在计算最大短路电流时,应考虑最恶劣情况,即应计及对应于船舶或海上设施电站最大负载工况下:
(1) 所有可能并联连接于主汇流排的发电机(包括短时转移负载的发电机在内)所馈送的短路电流; (2) 所有可能投入运行的电动机所馈送的短路电流。1.1.1.5 一般应计算下列各处的短路电流:(1) 发电机输出端;(2) 主汇流排;
(3) 应急配电板、区配电板以及分配电板的汇流排;(4)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次级侧。
此外,为电力系统保护的设计和整定需要,有时还应进行馈电线末端短路电流的计算。
1.1.1.6 计算所需要的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和电缆等的各项特征参数,应由产品制造厂提供,并保证足够的精确度。
1.1.2 定义1.1.2.1 短路
在正常情况下电路中处于不同电压的两点或更多点,通过一比较低的电阻或阻抗偶然或有意的连接。1.1.2.2 短路电流
在电源不变情况下,由于故障或误操作引起短路而产生的过电流。1.1.2.3 预期短路电流(针对开关电器)
当开关电器的每一极由一阻抗可以忽略不计的导体代替时,电路中可能流过的短路电流。1.1.2.4 对称短路电流
预期(可达到的)短路电流交流对称分量的方均根值。如有直流分量,应不计算在内。1.1.2.5 短路电流直流分量
突然短路发生后,短路电路中电流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基波和谐波均不计算在内。1.1.2.6 峰值短路电流
可达到的短路电流的最大可能瞬时值。1.1.2.7 等效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