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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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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

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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