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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