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法;
2 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 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1)甲类高层建筑结构;
2)表3.3.4 所列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
3)不满足本规程第4.4.2~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4)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5)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
表3.3.4 采用时程分析法的高层建筑结构
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8度Ⅲ、Ⅳ类场地
9度
建筑高度范围
>100m >80m >60m
3.3.5 按本规程第3.3.4 条规定进行动力时程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实际地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且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80%;
2 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3~4倍,也不宜少于12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
3 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可按表3.3.5采用;
表3.3.5 弹性时程分析时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cm/s2) 设防烈度 加速度最大值
7度 35(55)
8度 70(140)
9度 140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此处g为重力加速度。
4 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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