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违规行为。
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⑷、子分部、分部工程申请验收,如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处理没有完成的不予验收。
(五)、竣工验收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保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且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再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参加项目工程初验。
初验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并接受验收组质询。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且合格。
(六)、工程移交
1、部分工程验收移交。
在下列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部分工程移交申请,由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向施工单位签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
⑴、工程的主要部分已完成,并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⑵、合同中规定有不同移交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⑶、已使用或服务农业生产、生活的任何工程。
2、合同工程竣工移交。
合同段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移交申请,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与建设单位共同向施工单位签发全部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
若有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指出施工单位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三、合同管理
(一)、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原则。
⑴、工程变更应遵循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⑵、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更,应按程序报批;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⑶、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合同约定、或施工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单价和价格。
2、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工程变更单》,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再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⑵、工程变更文件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据其内容监督施工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