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变更单》签署手续不全的,监理机构对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计量。
4、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对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编制工程价款;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二)、工期延期及工期延误。
1、由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共同批准工期延期时间:
⑴、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⑵、不可抗力。
⑶、非施工单位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等。
⑷、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2、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和相关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3、工期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把工期延期所有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要求资料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批。
4、施工单位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从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中扣回工程误期损害赔偿费。
四、保修期监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修复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
(三)、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调查、分析并确定其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核实修复工程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