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法》,公众无论是参与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是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只需由规划的编制机关和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有关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而无需在此前将有关的文件予以公开。这也就意味着,公众事实上只能在事前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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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价法》如此规定无疑是一种缺憾。
3.制定一部《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知情权最早在瑞典建
立,其后在许多国际性公约和国家国内立法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制定了,日本制定了《环境信息自由法》《信息公
开法》芬兰、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此外,瑞典、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情报公开法。在这些国家,由于信息公开制度有法律的保障,因而公众了解相关的环境信息便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我国也有必要仿效国外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制定一部
3.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知情权的
首先,该法必须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即保障最为重要的是依靠详尽且具有操作性的程序来进行,因此,《环境信息公开法》。
哪些机构应当承担公开的义务。第二,应当拓宽有关机构提供环现实情况下公民环境知情权很难实现。
4.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法律没有规定企业
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以环境影响评价而言,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政府的审批与决策仅仅属于建设项目决策的最后环节,如果在决策时才将环境信息公开,引进公众参与,这实际上是知情与参与的滞后,会极大地影响公众参与实效的发挥。假若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要将环境信息公开,中石油吉化公司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了。
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才导致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10天才公布于众,正是由于无相应的法律制裁,政府和相关部门才敢给出两个完全不同的停水理由,假若法律这一杠杆在很好的起作用,那些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也不至于如此猖獗了。
境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应当赋予公众主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第三,应当列举可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对公共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第四,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程序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平等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第五,有权利必有救济,应当对侵犯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行为给予行政或者司法的救济[4]。
4.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应
当仅仅包括政府,还应当包括企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还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做出规制,很少有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因此亟待加强。企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企业环保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企业作为市场中的自利组织,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被动性,希望将环境成本尽量外化,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存在,则会使环境遭受更大的破坏,最终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而只有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将企业最大限度的置于各方监督之下,才能对企业影响环境的行为起到更好地规范作用。而对企业影响环境的各种行为信息的掌握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参考文献:
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在法律中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地位“。权利没有
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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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得到健康的行使”和中明确,必须在《宪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
确具体的规定政府公布的信息的范围、程序以及未及时完整地公布信息的法律后果。对提供环境信息的政府机关作更为宽泛的规定,既包括中央、省一级,也应包括市、县、区乃至乡镇一级;同时提供环境信息的政府部门而也不应局限于环保部门应扩大到除了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部门,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结合,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协调的政府责任主体形式。在中规定规划的编制机关和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公布有关文件,使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能够了解完整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也可以大大调动他们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史玉成.论公众环境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2004,(4):73—74.
[2]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J].江海学刊,2004,(1).
[3]黄德林,唐敏承.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J].法学评论,2001,(5).
[4]李奇伟.环境知情权立法问题初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郑荷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高生记)
(上接第54页)
参考文献:
[1][3][5]张光明,温端政.忻州方言俗语大
词典(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06.196.
[2]马林诺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30.
[4]任骋.中国民间禁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405.
[6]张新民.晋北民俗文化丛书 寿礼丧仪(M).山西古籍出版
社,1999.53.
[7]勒凤林.死亡与中国丧葬文化[J].北方论丛,1996,(5):25.
潘慧生
山西大学历史旅游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山西忻州师范学院政史系讲师
(责编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