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入了对基金内幕交易的打击措施。基金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都被称“老鼠仓”。
而对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别作出了新的规定。
中国拟修改刑法严惩“老鼠仓”行为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司法解释正在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人士8日在清华大学一个学术研讨会上透露,“两高”正在制订与《刑法修正案(七)》中打击“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专家期待司法解释能明确如“老鼠仓”行为的罪名、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
罪名认定存争议
有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是内幕交易行为中的一种,应独立成罪,主要理由是“老鼠仓”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最高检职务预防犯罪厅检察员许道敏表示,“老鼠仓”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认为,内幕信息是已经发生的,而“老鼠仓”信息是尚未发生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助理陈科介绍,在审理唐建案时发现基金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第一,基金信息在源头、性质、特征、影响范围等方面与内幕信息差别较大且缺少逻辑联系。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基金投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则基金公司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第三,内幕信息跟内幕信息公开有关,而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持仓变动等信息都具有非公开的特点。
许道敏指出,背信罪来源于日本《刑法》中的背任罪。背任罪核心是犯罪行为使得相对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而这不是“老鼠仓”犯罪构成的要素,后者的核心是违反规定交易。两者法益不同,前者是保护相对人的财产,后者是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他建议使用金融人员违规交易罪。
亟待立法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