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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鼠仓的资料(2013-11-18)(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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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表示,“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认定极其复杂,迫切需要在立法方面进行细化。

第四款中并未给出“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对此周光权建议从成交额、获利数额、成交次数这三个方面来认定。许道敏表示,司法解释中应包含怎样量刑、如何适用等。

至于“老鼠仓”行为罪名如何认定,专家意见并不一致。很多专家认为应该定为背信罪。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应该是背信罪。陈科说,在研究部分国家和地区“老鼠仓”行为的有关执法案例时,发现境外执法机构较多将“老鼠仓”行为认定为背信。

此外,专家还指出了需要明确的四个问题。一是“老鼠仓”涉及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如何界定,从正面去界定还很难。二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如接受暗示或者明示的人如何处罚。三是处罚方式,如果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进行处罚则需要认定违法所得,这比较困难。四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5韩刚案例

概述 跟

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基金经理韩刚遭遇刑拘,开基金经理刑拘之先河

韩刚[2]

。刑法修正案实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仓的好时光就结束了。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韩刚,利用职务之变,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下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第一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韩刚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刑拘韩刚的背后,预示着监管层开始对基金老鼠仓敲山震虎。

韩刚的老鼠仓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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