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3.0.2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为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用标准试验方法在28d龄期测得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概率应为0.5%。
3.0.3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3.0.4 对大批量、连续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1节中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对小批量或零星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节中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4.1.2 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考试题1,砼强度评定中砼的取样是如何评定的?)
4.1.3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1OOm³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OOm³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OOO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新增)
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