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