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招录机关公务员职位。
第十七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应当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