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经营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全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统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
区文体局对区体育场馆、设施进行管理经营,收益应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的租赁价格应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应纳入招投标范围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住房由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政府物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按季度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府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区属各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由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物业的装修、维修及其他日常物业养护。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由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的装修、维修及其他日常物业养护。
第二十五条 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及其他日常物业养护等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政府物业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政府物业的处置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处置。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物业管理、使用单位不得将区政府物业用作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政府物业的处置,是指政府物业的出售、改造、报损、报废、置换等:
(一)出售,指政府物业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改造,指对政府物业进行改造升级、拆迁重建,增加政府物业价值的资产处置;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政府物业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减或核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指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应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置换,指为便于合理使用政府物业,充分发挥物业使用效益,在不降低物业价值的前提下,与其他物业产权所有人在位置、面积等方面进行调整、调换的资产处置。